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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买卖未过户? 过户的性质? * 车辆变更登记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中规定的,该规定属于行政规章的性质,目的是对车辆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需要。但是,车辆买卖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未经过户登记而买卖是一种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这与民事赔偿责任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不能因违反行政法律而要求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 买卖未过户 3、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 案例4:车被偷,出车祸被人找上门 4、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能够确认肇事车辆,但无法核实或找到肇事人,且该车辆投了交强险时,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无法确认肇事车辆或者该车辆未投交强险时,由救助基金垫付相应费用,而后由救助基金向肇事人进行追偿。 * 搭顺风车搭出来的官司 小张酒后驾车与一卡车相撞,小张重伤,搭乘小张轿车的小于当场死亡。卡车驾驶员逃离现场。两天后,肇事司机王某自首,交代其无驾驶执照。 交警下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王某因无证驾驶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小张因酒后驾车,承担次要责任,小于不承担责任。 支 招 对方车辆——交强险 或者第三者责任险 所搭乘车辆——车上 人员责任险(乘客险)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相关提示 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通过,并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意味着,今后凡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旦被查获,将面临着最高半年拘役的处罚。其性质也由过去的行政违法行为衍变为刑事犯罪行为。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相关提示 饮酒:20毫克/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 80毫克/100毫升 醉酒:血液中的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 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 案例:八哥“骂人”的责任谁承担? 原告:李某 被告:养会学人话的八哥 原告:构成对原告人格权、名誉权及姓名权的故意侵害,不仅情节严重,而且性质恶劣,已造成原告精神恍惚和内心痛苦。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名誉权、姓名权损失1000元及精神抚慰金1000元。 * 在海南省海口市某小区居住的年逾古稀的罗老先生晨练回家,在所住楼房的电梯门前等候乘坐电梯上楼时,恰逢李女士牵带其饲养的宠物狗下楼晨溜。电梯下到一楼开门,李女士带其饲养的宠物狗尚纹丝未动,而刚要进电梯的罗老先生看见狗后,当即后退不迭摔倒在电梯门前的地上。后经医院诊断为:L1椎体压缩性骨折。罗老先生住院治疗33天,医疗费8844.76元、护理费1155元、交通费190元。后双方协商未果,罗老先生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李女士赔偿。李女士答辩称:原告见到狗时自行摔倒,并非狗对其实施了伤害,也没有造成伤害结果。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无过错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不是侵权条件) 免责或减轻责任: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 *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不免责 * * 烈性犬: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不能免责 济南“天坠菜墩”案 2001年6月份,济南的一位七旬孟老太在一居民楼楼梯口被楼上掉落的菜墩砸伤,后经治疗无效死亡。由于不知道菜墩是谁家的,所以无法直接起诉菜墩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孟老太的子女便将该单元二至六层的15户居民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被称为“天坠菜墩”案。但此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均以缺乏明确被告为由驳回了他们的起诉。最终,孟老太至死也没有得到一个说法。 * 案例四 高楼里扔出的法律难题 惹祸的烟灰缸 掉下烟灰缸的居民楼 救了郝某一命的售货棚 时间:2000年5月11日 凌晨一点多 地点:重庆市某区学田 湾正街的马路 当事人:郝某 事后郝某将这两幢楼的开发商及24户居民告上法庭,要求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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