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原理第二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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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保险的性质与功能 本章教学目的 在评介不同保险性质说和不同保险功能说的基础上,要求学生明确保险的定义、本质、基本功能和派生功能、在宏微观经济中的作用,商业保险概念、构成要素及其与类似制度的异同,以及保险公司的性质和功能。 ? 第一节 保险的性质 一、保险性质说的评介 关于保险性质的学说,国内外学术界主要分歧在于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是否具有共同性质的问题。日本学者园乾治教授就以此为界,把近现代保险学理论归纳为“损失说”、“非损失说”和介于两者之间的“二元说”三大流派“十三说”。 (一)损失说 1.损失赔偿说 该说认为保险是一种损失赔偿合同,代表人物有英国的马歇尔(M.Marshall)和德国的马修斯(E.A.Masius)。 该学说是从合同的角度给保险下定义的。但保险与合同本来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是经济范畴,经济范畴是经济关系在理论上的抽象,而合同是法律行为,是经济关系赖以实现的形式,因此,把保险合同等同于保险是错误的,此其一。其二,该学说即使从合同角度来解释保险的概念,也仅局限于合同保险,即私法上的合同概念,而不能解释公法上强制成立的保险关系,如社会保险、存款保险等。 第一节 保险的性质 一、保险性质说的评介 (一)损失说 2.损失分担说 该说强调在损失赔偿中,多数人互相合作的事实,因而把损失分担这一概念视为保险的性质。此学说的倡导者是德国的华格纳(A.Wager)。 该学说抛开了对保险概念的法律上的解释,而从经济角度指出保险是多数被保险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即分担损失赔偿,实际上已经阐明了保险的本质,这是一大进步。但华格纳把“自保”也纳入保险范畴,则显然是错误的。 第一节 保险的性质 一、保险性质说的评介 (一)损失说 3.危险转嫁说 该说是从危险处理的角度来阐述保险的本质,认为保险是一种危险转嫁机制,个人或企业可借此以支付一定的代价为条件将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可能遭遇到的各种风险转嫁出去。最早提出危险转嫁说的是美国学者魏兰脱(A.H.Willet),其他代表人物还有美国的另一位学者克劳斯塔(B.Krosta)。 小结:前述损失赔偿说、损失分担说和危险转嫁说都是以损失补偿的概念来阐明保险的性质。相比较之下,其中损失分担说是比较严谨的经济学上的保险定义。 第一节 保险的性质 一、保险性质说的评介 (二)二元说 “二元说”论者认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前者以经济补偿为目的,后者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人身保险是非损失保险。 1.否定人身保险说 该说认为:人身保险并不体现保险的性质,它是和保险不相同的另外一种合同。代表人物有经济学家科恩(G.Cohn)、埃斯特(L.Elster) 和威特(J.D.Witt)。 埃斯特和威特主要是从人寿保险中的储蓄成分来否定人身保险的性质。实际上,人寿保险是保险与储蓄的结合,既通常所说的“储蓄性保险”或“储蓄性险种”。单就这一点论之,科恩的见解是正确的,尽管他否定人身保险是真正的保险,但承认了人身保险中的保险成分。 第一节 保险的性质 一、保险性质说的评介 (二)二元说 2.择一说 该说与“否定人身保险说”不同,承认人身保险是真正的保险,但主张把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分别以不同的概念进行阐明。主张该说的有德国法学家爱伦贝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的合同部分也是对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分别定义的。但从严格意义上察之,“择一说”与“损失赔偿说”一样是在法律关系上解释保险,而不是在对保险经济范畴下定义。 小结:凡是“二元说”论者都只是强调了保险的种概念(种概念=属概念+种差),而不是在对保险这一属概念下定义。但是,保险作为独立的经济范畴应该有一个统一的概念,所以“二元说”是不能接受的。 第一节 保险的性质 一、保险性质说的评介 (三)非损失说 该说认为:保险应该有一个统一的性质,既然损失说不能涵盖人身保险,那么就要在损失观念之外另寻解释。 1.技术说 该说认为保险是把可能遭受同样事故的多数人组织起来,结成团体,测定事故发生的比例(即概率),按照此比例进行分摊,这种特殊技术就是人身保险或财产保险的共同特征。代表人物为费芳德(C. Vianta)。 保险经营运用概率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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