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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幻想管理 误信自己之事务为他人之事务而为管理。 ▲不真正的无因管理,原则上应适用关于侵权行为及不当得利的规定。 在下列情形中,乙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A.甲欠乙50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代为偿还 B.甲大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幅增殖 C.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了欠乙的债务 D.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之田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指的是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的事实。 二、不当得利的法律性质 不当得利的性质应属事件,因为不当得利的请求权是基于“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的事实”引起的,这一事实本身,应属事件的范畴,而不考虑受益人的主观动机。 三、制度价值 1.矫正欠缺法律上原因的财产转移。 2.保护财物归属。 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在于去除“受益人无法律 上原因而受的利益”,而非在于“赔偿受害人所受 的损害”,而后者正是侵权法的主要功能。 一、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 受益人是否受有财产上的利益、是否得利,表现为两方面: 积极的得利和消极的得利。 积极的得利:受益人现在的财产或利益都在积极的增加; 消极得利:财产或利益本应减少而未减少。既有得利又有损失,但其损益抵销后剩余有利益的,仍为受有利益。 [例]甲寄存古董于乙,乙擅自卖于丙,丙善意取得,乙获款10万元。三人关系如何处理? 二、使他人受有损失(损害) 受益人受有利益,是相对于他人利益的变动而言的。如果“利己不损人”,虽受有利益,但未致他人受有损失的,不构成不当得利。如果受益是以他方受损为前提,则为不当得利。但受损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内容不必相同。这里应注意的是,使他人受损,与侵权行为法中的“损害赔偿”中的损害是不同的。 三、受损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具有因果关系 这种因果关系是指受损人的损失是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结果,或者说受益人的受益系建立在受损人损失的基础之上。 使受益人负返还义务应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①受益与受损这两个原因事实之间应具有牵连关系,即如无受益即无损失。 ②须第三人不能弥补受损人的损失,即第三人不构成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 ③须受益人为无偿受益。 四、无合法根据(无法律上的原因) 无合法根据是不当得利的一项重要的构成要件,受益人之所以不能永久保持其所取得的利益,就在于其利益的取得没有合法根据。 没有合法的根据是一个概括的概念,因为各种得利的情况不同,引起的原因不同,既然是不当得利,因此这些原因都可认为是没有合法根据的原因。 一、因给付产生的不当得利 (一)欠缺给付原因(目的)的形态 1、自始欠缺给付目的 自始欠缺给付目的,是指当事人给付之时即不具有给付的原因。 自始欠缺给付目的的不当得利主要有两种: 一是非债清偿; 二是作为给付的原因行为未成立、无效或撤销。 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只有在下列情形才构成不当得利: ①交付的财产已被受领人有偿转让于第三人,且该第三人已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甲 乙 戊 买卖并交付 双方已交付 不能返还 返还 取得所有权 ②交付的财产已被受领人消费; ③交付的财产为受领人使用或由受领人有偿交由他人使用; ④交付的财产已经灭失; ⑤给付人的给付为劳务等事实形态,依其性质不能原状返还; ⑥其他受领人就交付的财产取得利益的情形。 2、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 是指给付时虽有法律上的原因,但其后该原因已不存在时,因一方当事人的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此种不当得利的主要情形有: ①附解除条件或终期的法律行为,其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 ②依双务合同交付财产后,因不可归责于对方的事由而致不能实行对待给付; ③婚生子女的否认,比如父母子女之间有抚养被抚养的法定义务,但是后来经鉴定,孩子不是父亲所生,判决生效后,父亲对孩子给付抚养费的目的不再存在。 3、给付目的不达 是指为实现将来某种目的而为给付,但因种种障碍,日后不能达到目的时,因一方当事人的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此种不当得利的主要情形有: ①附停止条件的法律行为,其条件未能成就; ②以受清偿为目的而交付收据,而债务并未清偿等。 (二)给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排除 1、给付系基于履行道德上的义务。 2、清偿期前的给付。 3、明知无债务而为清偿。 4、基于不法原因之给付。 王某落水后,赵某下水救人。王某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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