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胜张丽英三国法证据.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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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国经本科教学文档 EDI涉及的证据方面的法律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 张丽英教授 由于利用EDI技术所进行的贸易是无纸贸易,而现行证据法方面的许多规定都是针对传统的有纸贸易的,这给推广使用EDI带来了不少的障碍。EDI涉及的证据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电子文档是否能满足书面形式的要求。其二,储存于计算机内的电子文件能否在诉讼中被法院采纳为证据及其证据的价值问题。其三,电子信息是否为证据法上的原件。许多国家在证据法中都要求提交文件的原件,而EDI是在计算机之间传递的电子信息,电子数据都记录在计算机内,很难说是原件,只能认为是副本。如果证据法只承认原件才可作为证据,副本不能作为证据,就会对EDI的应用造成困难。 海天司法考试论坛汇集 三国法 张丽英法大本科教学本档 一、书面形式问题及其解决 (一)传统的书面形式要求 传统的书面指的是以纸张或其他有形载体承载的文件,用于证明书面文件的存在及其内容。在英美法中,将合同分为签字腊封合同和简式合同两大类。签字腊封合同要求必须以书面作成,由当事人签名并加盖印戳并交对方当事人。此类合同没有对价的支付也有效。而简式合同则要求必须有对价的支持,简式合同在形式上也没有要求,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多为简式合同。可见,对于不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来说,采用EDI方式没有问题。在大陆法系国家中,也并不要求货物买卖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因此,采用EDI方式缔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书面形式上没有明显的法律障碍。 海天司法考试论坛汇集 三国法 张丽英法大本科教学本档 (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EDI电文是否符合“书面”要求的问题 但对于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来说,数据电文这种无纸电子文件是否能在诉讼中被接纳为书面证据就成了一个法律上的新问题。电子数据与传统的书面证据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如电子数据容易消失,容易被改动而不留痕迹,保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存在一定客观的制约因素等。目前的技术已经将能消除上述的部分缺点,如通过加密技术已可以使改动留下痕迹等。 该问题在法律上的解决主要是通过扩大解释的途径,即法律对“书面”的扩大解释,将EDI电文纳入“书面”的范围,英国的1978年《解释法》对“书面”进行了扩大的解释,认为书面包括找字、印刷、手版印刷、照片及其他的可见形式表示或复制字词的方法,文件则是以有形形式传达信息的任何东西,包括磁带、胶片和照片。美国《统一商法典》在“书面”形式中包括了印刷、打字或任何其他有意作出的有形形式。对于什么是“有形形式”,在美国的判例认为,象电报、电传等传输中向收件人提交的纸面文件通常都被归入书面的范围。也有判例表明,传真机打印出来的文件也可视为书面的一种。对于EDI电文是否可以视为“书面”,目前还没有直接的案例,但有学者认为,EDI电文通过其传输及存储载体,也可以满足“有形”的要求,也是一种“有形形式”,因而可以纳入“书面”之列。在国际方面,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7条第2款已将“书面”进行了扩大的解释,规定“书面”包括电话、电传或其他电讯手段证明的仲裁协议记录。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于1994年制定完成的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1条第10款也将“书面”进行了扩大的解释,规定书面为以有形形式复制的任何通讯方式所载的信息记录。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电子提单规则》第4条规定,EDI电文所载信息,包括货物清单、收货日期和地点、装货时间和地点以及运输条件等,应视同这些信息被载入书面提单同样的效力。 海天司法考试论坛汇集 三国法 张丽英法大本科教学本档 (三)通过合同途径解决EDI电文是否符合“书面”要求的问题 另一个解决途径是通过合同的方法,由当事人在通讯协议中放弃对EDI电文的异议的权利。为了解决证据法上书面的要求,通讯协议通常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各当事人明示的放弃对电子数据交换的电文作为书面证据力提出疑问的权利。如加拿大《电子数据交换理事会协议》第6条即规定:各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在法律诉讼中放弃以缺乏书面形式为由提出任何抗辩。 海天司法考试论坛汇集 三国法 张丽英法大本科教学本档 (四)EDI电文的符号功能 那么EDI电文是否具备纸面文件的符号功能呢?纸面文件的功能之一是符号功能。以提单为例,国际海事委员会的《电子提单规则》规定:在采用电子提单时,发货人和承运人必须事先约定:他们将用电子方式进行通讯,并将使用电子提单而不是纸面提单。在承运人确认了发货人的订舱单以及发货人向承运人提交了货物之后,承运人即签发一份电子“货物收据”载明承运人所收到的货物的数量、质量和状态,其内容与传统的纸面提单应记载的内容大体相同,承运人将该货物收据连同一个私人密钥传送给发货人,从而使掌握该密钥的人成为对货物拥有控制权和转让权的唯一的人。当他要转让货物所有权时,首先应由当时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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