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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巨特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回复-新三板投融资网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关于广东巨特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
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我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12 日收到贵公司《关于广东巨特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
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我公司广东巨特医
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巨特”或“公司”)推荐挂牌项目组及时
进行补充核查和材料修改。现逐条回复如下:
一、公司特殊问题
1.1、公司在地方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国务院 49 号文出台以前,如果在未经
验收的地方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比如,天津股权交易所),必须摘牌后再到全
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挂牌;49 号文出台以后在未经验收的地方股权交易中心托
管挂牌的,不能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挂牌。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核查并
发表意见:(1)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
定》(国发【2011 】38 号),公司股权在 XX 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转让,投资者买
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是否少于 5 个交易日;权益持有
人累计是否超过 200 人。(2 )公司股票是否存在公开发行或变相公开发行情形,
公司股权是否清晰。(3 )公司本次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出挂牌申请,是否
属于《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约束的
情形。(4 )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明晰,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的挂牌条
件。
项目组回复:
(1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
(国发【2011 】38 号),公司股权在XX 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转让,投资者买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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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是否少于 5 个交易日;权益持有人累
计是否超过 200 人。
2014 年 11 月 10 日,巨特有限与前海股权交易中心签订《前海股权交易中
心(深圳)有限公司企业挂牌与融资辅导服务协议书》,约定由巨特有限委托后
者提供在前海股权交易中心的挂牌与融资辅导服务。2014 年 11 月 24 日,前海
股权交易中心出具《关于广州市巨特电子产品有限公司挂牌的通知》,同意巨特
有限自 2014 年 11 月 24 日之日起在前海股权交易中心网站挂牌展示,企业代码
为 664646 。
2016 年 6 月 27 日,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出具《关于广州市巨特电子产品有限
公司同意企业终止挂牌服务的通知》,同意巨特有限终止企业挂牌服务。
根据项目小组对公司实际控制人丰丽女士的访谈并经主办券商核查,巨特有
限在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期间,未在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办理股权登记托管服务,
亦未发生以公司股权为投资标的的任何交易,且不存在通过该平台增资扩股引入
外部投资者的情形,因而,巨特有限在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期间不存在违反《关
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 号)第三条规
定的情形,即公司不存在: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的情形;采取集
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情形;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
续挂牌交易的情形;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少
于 5 个交易日的情形;权益持有人累计超过 200 人的情形。
根据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管理部出具的《证明》:广州市巨特电子产品有
限公司在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期间(2014 年 11 月 26 日-2016 年 6 月 6 日)仅
进行服务协议内的挂牌展示服务。未通过前海股权交易中心进行过股权转让、股
权质押、股权增减资等交易行为。
综上,项目小组认为,公司在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期间,不存在《国务院
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 】38 号)所
禁止的关于:“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是否少
于 5 个交易日”的情形及不存在“权益持有人累计是否超过 200 人”的情形。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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