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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法律问题案例分析及应对(宋薇雯).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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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法律问题 案例分析及应对 上海师资培训中心 宋薇雯 一、依法治校 (一)、依法治校还是违法治校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在施行行政处罚时,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依法治校的意义 1、“治”:即管理上,使学校管理法制化、规范化,使管理工作更有秩序、更有效率,使法律成为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 2、“护”:即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上,使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或者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及时通过法定程序得以补救。 二、学校教育管理中所发生的法律责任 (一)教育管理工作中侵犯人身权利的责任 分析处理人身责任事故的关键在于: 第一、学校教育工作者方面有无过失?什么性质的过失? 第二、学校方面的过失与人身事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第三、发生人身事故的后果如何? 1、学校和教师在教育工作中无任何过失则对所发生的人身事故不承担法律责任 2、如果学校或教育工作者在工作中有某些过失,但不构成人身事故的原因,而仅仅只是发生事故的一种条件,学校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构成事故的原因——指直接造成事故结果的、与事故结果具有必然的关系。 构成事故的条件——只是促成事故结果的发生,为事故结果的发生提供了可能,与事故结果只有一般的联系而无必然的联系。 3、直接由学校和教师工作中造成的人身事故,应有学校承担法律责任 4、由于教育工作者违反职责规定,明知或应该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较严重或严重的损害后果,由此发生的法律责任,由行为人个人承担 (二)、教育管理工作中常出现的其他行政责任 1、关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政责任 2、关于学籍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 3、关于学校安全方面的行政责任 (三)、与教育工作和教育管理职务相关的几种刑事责任 1、玩忽职守罪 2、受贿罪 3、贪污罪 4、挪用公款罪 5、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 6、非法搜查罪 三、学校应如何加强对学生的保护和管理 (一)、关于学校场地、校舍设施的安全性问题 (二)、学校的餐具、食品卫生、饮用水的安全管理问题 (三)、对学生特异体质及疾病病史的了解 (四)、在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对学生的保护措施的落实 (五)、教师教育思想方法方面的问题 四、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师的权利 1、教育教学权 2、科学研究权 3、管理学生权 4、获取报酬待遇权 5、民主管理权 6、进修培训权 (二)、教师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五、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生的权利 1、受教育权 2、人格尊严权 3、身体健康权 4、表达自由权 5、人身自由权 6、隐私权 7、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 8、财产权 9、获得公正评价权 10、休息权 11、申诉权和诉讼权 12、其他权利 (二)、学生的义务 欢迎提出宝贵意见 谢谢! 通讯: 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师资培训中心 干训部 宋薇雯 桂林路81号 上师大东部54号楼 邮编:20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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