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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7第七节破产清算.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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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7第七节破产清算ppt课件

破产法:破产关系与破产程序图 第七 节 破产清算 一、 破产宣告 (一)破产宣告的概念 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不能通过其他程序(如和解或重整)免于清算的,由法院宣告其破产。 【破产宣告】是法院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 破产宣告标志着破产清算程序进入实质阶段。 (二)破产宣告的依据 基本依据: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 具体依据: 1.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未经和解或重整的; 2.和解失败; 3.重整失败: * (三)破产宣告的例外 (108条) 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四)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 * 对破产案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1.对债务人: (1)债务人成为破产人,其民事权利受到 破产程序限制。 (2)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 2.对债权人: (1)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债权。 (2)优先权人可行使优先权(别除权)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债权人可行使抵销权。 (4)一般债权依破产分配方案清偿。 3.对第三人: (1)第三人可行使取回权。 (2)破产人的债务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 (3)持有破产人财产的人,应向管理人交付财产。(收回) (4)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的,相对人享有相应的权利。 (5)破产人可行使追回权。 二、 取回权和别除权 (一)取回权 (二)别除权 2、法律特征 (1)取回权的标的物不属于破产人所有,但为破产人所占有 (2)取回权据以存在的基础权利,须于破产宣告前业已存在 (3)取回权的行使不依破产程序 3、取回权行使的时间和方式 (1)时间:破产宣告至破产终结前 (2)方式:向破产管理人请求取回 (二)别除权 1、别除权的概念和特征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 别除权以财产担保权以及其他优先权为基础,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船舶优先权、建筑物优先权等。 2、别除权的行使 (1)别除人占有标的物的,可自行依法处置。 (2)别除人不占有标的物的,须向管理人主张权利,不可自行处置。 三、 破产债权 (一)破产债权的概念和特征 1、破产债权的概念 破产债权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前成立的、对破产人享有的、必须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受偿的财产请求权。 2、破产债权的特征 (1)破产债权基于破产程序开始前的原因成立 (2)破产债权必须依法申报和确认,并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按比例受偿 第55条 下列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一)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二)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三)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四)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五)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 (六)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 (七)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 (八)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九)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2条的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 (十)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 (十一)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十二)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 以上第(五)项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 第61条 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第58条 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参照企业破产法第37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 职工向企业的投资,不属于破产债权。 第59条 债务人退出联营应当对该联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联营企业的债权人对该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属于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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