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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法学 案例题集2 一、民法的调整范围 刘某系某县个体工商户,2005年10月9日,该县税务局因装修办公室,从刘某处购买各类装修材料共计人民币15万元,款项未付。2005年底,县税务局核定刘某2005年全年的应纳税款总计应为118300元,刘某认为县税务局核定中出现错误,拒绝缴税,后税务局扣押了刘某的部分建筑装修材料,价值约118300元,以抵缴税款。刘某与县税务局多次交涉无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县税务局清偿全部15万元建筑装修材料欠款,并返还扣押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王某与李某系好友。2005年2月,李某因结婚急需用钱,遂从王某处借款1.5W元。李某婚后宴请好友。席间,朋友们对王某开玩笑说:“都是哥们,这1.5W元海还什么,干脆送给李某得了!”王某也随口说:“算了就算了。”李某遂笑说:“那我也就不还了,算你送的。”10个月后,王某因急需用钱,向李某催还借款。李某说:“这钱你已当着大家的面说送我了,现在怎么又向我要?”王某解释说那是随口开玩笑的。但李某表示,他是当真的。王某多次催要未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归还借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王某与张某于1998年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生活习惯差异较大,导致婚姻破裂,双方均提出离婚,只是因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未办理离婚手续。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2005年,王某父亲突然辞世,留有房屋九间,由于王某的母亲先于欺负病故,故该房屋的继承人除王某之外,只有两个弟弟。王某遂同两个弟弟商议,如果他继承房产的话,同张某离婚时就需分给她一半,最后商定待他与张某离婚后,再让弟弟以赠与的形式将其应继承份额转给他。这样,三人到公证机关作了遗产分割协议的公证,称王某放弃继承权,九间房屋由大弟继承3间,小弟继承其余六间。王某害怕小弟不守信用,又让小弟给他写了保证书,保证在他与张某离婚后,分三间房给他。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2006年,王某向法院起诉与张某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张某提出王父遗留房屋应分一间给她时,王某拿出公证的协议书,证明其放弃了继承,法院对此问题未作处理。在法院准予离婚的判决生效后,王某的弟弟便以赠与的形式,将三间房屋还给了王某。张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请求将王某取得的三间房屋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额外成就1 无效的合同,指欠缺合同的有效要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的格式合同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四、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005年1月14日,李某驾驶的小货车与陈某所骑自行车发生擦碰,陈某当即跌倒在地。事故发生后,李某陪同陈某到就近的医院检查,未发现陈某身体有明显受伤。当即,李某与陈某就事故赔偿达成如下协议:由李某为陈某修好自行车,赔偿其人民币100元,以后双方概不对对方负有任何法律责任。由于双发当事人自行达成赔偿协议,交警绘制了事故现场图后,未再处理。 四、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当晚,陈某感觉身体不适,次日便到医院做CT检查,结论为:有机地街区脑梗,双侧额叶颞叶硬膜下积液,需要住院治疗。陈某住院28天,花费医疗费8000余元,医嘱休息3个月。此时,陈某觉得损失太大,再次找到交警部门要求处理,但交警部门以事故已经由当事人协议处理为由,表示不再处理。不久,交警部门下发了不再受理告知书。无奈之下,陈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双方当初签订的协议,由李某赔偿其13000余元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9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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