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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招标采购案例分析考点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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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招标采购案例分析考点分析ppt课件

五、关于工程量清单(复习指导3.3.8) 某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中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某子目工程量及标价见表3-8,其单价分析表见表3-9。 表3-8 工程量清单 编号 子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合价 (元) 415-2 抗折混凝土桥面铺装 M3 107.7 673.39 72524 问题: (1)指出该清单子目的名称,其综合单价是多少? (2)说明该工程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的构成。 (3)举例说明该综合单价与其他常见的综合单价的区别。 (4)根据表3-9的列项明细(不计定额基价和其他工程费),分别计算该清单子目综合单价中所包含的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结果保留小数两位)。 (1)该清单子目名称是抗折混凝土桥面铺装,其综合单价为673.39元。 (2)该工程清单综合单价是全费用综合单价,包括完成一个计量单位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和合同约定的风险费用。 (3)其他常见的综合单价不包括规费和税金,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所定义的综合单价。 (4)人工费=2679/107.7=24.88元 材料费=(15+57+560+1021+1267+387+53204+594+100)/107.7=531.15元 机械费=(556+1438+1419+120)/107.7=32.80元 六、政府采购试题 某公立医院采购医疗器件招标项目,经区政府财政部门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潜在供应商只有A和B 2个投标人,为此,采购人申请主管部门批准改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转入竞争性谈判方式后,采购人依法组建谈判小组,将招标文件改为谈判文件并直接通知原2家供应商谈判。由于时间紧急,谈判小组分两个小组同两个供应商谈判,采购文件规定谈判轮次2轮,经过两轮谈判后,两个组向采购人领导汇报谈判经过和初步意见,根据领导意见,采购人最后决定从中选择其中的B供应商中标,采购人同B签订合同。 采购中心于8月15日向B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得知情况后,经过准备,A供应商于9月5日向省卫生厅和区财政局投诉。省卫生厅以该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其招标采购活动不属省卫生厅监管范围为由拒绝受理。区财政局以A供应商未进行有效质疑为由也拒绝受理。A供应商又于9月30日向区人民法院对采购中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责令采购中心改正其错误评标结果并赔偿其参加投标的费用和损失。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A供应商诉讼请求,理由是A供应商诉讼对象错误。 问:上述采购环节有哪些不妥之处?应当如何正确处理。A在维权活动中有那些失误,说明理由。 答: 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潜在供应商2人不妥,应当3人以上;且供应商名单由采购人决定不妥,应由采购小组确定。 谈判小组分别同供应商谈判不妥,应当全体成员同供应商分别谈判。 采购人依据领导意见决定供应商不妥,应当依据谈判小组提交的成交候选人名单决定。 谈判结束后直接确定供应商不妥,谈判结束后。应当向供应商宣布最终报价的时间地点,在最终报价报出后,采购小组在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中确定成交候选人,采购人依据采购小组提交的成交候选人名单确定供应商。 A供应商在维权过程中存在以下失误: (1)《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质疑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而A供应商在提出质疑时,是以电话形式提出的,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2)A供应商向省卫生厅投诉不当。《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A供应商应该向区财政局投诉。 (3)A供应商向区财政局投诉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规定,供应商投诉应在质疑答复期满15个工作日内提出。假设A供应商提出了有效质疑,而采购中心和区卫生局均没有作答复,则答复期到8月11日满(从公布中标结果起14个工作日),再加15个工作日为9月1日。A供应商9月5日才向区财政局投诉,超过了时效。 (4)A供应商向人民法院对采购中心提起民事诉讼不妥。A供应商应该提起诉讼的对象不应该是采购中心,而应该是区财政局;诉讼的形式不应该是民事诉讼,而应该是行政诉讼。假设A供应商在投诉前已经依法向采购中心或区卫生局提出了书面质疑,而区财政局作出了维持评标结果的处理决定,A供应商可以向人民法院针对区财政局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区财政局的行政处理决定和判令区财政局重新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七、、国际招标试题 1、某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招标文件依照规定程序送专家审核时,专家对招标文件提出两条重要修改意见,招标人认为专家意见不正确,打电话和该专家沟通后,专家电话表示意见仅供参考招标人可自己决定。之后招标文件未做修改发出。评标结果公示后第三日,某投标人向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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