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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制品 付酬管理制度 相关案例分析 录音制品 指任何声音的原始录制品。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所谓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 需要指出的是,录音制品,其权利只授予首次制作人,这里的制作人则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录音制品的权利 在《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规定,有关知识产权的界定就有一项说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都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我国的《著作权法》对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利也有明确的规定: 国际公约对录音制品的保护: 《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简称《录音制品公约》或《唱片公约》)是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下于1971年10月29日于日内瓦缔结的一个国际公约。我国于1992年11月7日加入。公约共13条,其中第1至第7条为实体条款,第8至第13条为行政条款。 公约从享受保护的录音制品的主体、应予制止的行为、保护的方法、保护的期限、取得保护的手续、保护的限制方面对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利进行了明确的说明和保护。 所以,出台一个具体的付酬标准势在必行! /v_show/id_XMzc2ODUyODg0.html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的出台及相关解读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于2009年5月6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show/hPq0OqeFC172bvIa.html 一、制定《付酬办法》的背景和立法必要性: 背景: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和社会的发展。 必要性:1.其他法规的缺陷要求我国对付酬办法制度有一个明确的立法和规定。(比如:1990年制定的《著作权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也不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等其他法律法规对付酬的标准和金额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2.制定《付酬办法》,既是法律对国务院的授权立法,是国务院必须完成的立法任务,也涉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对外承诺。正因如此,国际上对付酬办法的制定也十分关注。(2001年,我国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关于对权利人的限制不得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的规定,将著作权法第43条修订为:“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制定和出台《付酬办法》的意义 对著作权人来说,制定和实施《付酬办法》的目的就是保障广大著作权人广播权的实现。 对我国媒介产业来说: 1.制定和实施付酬办法将使中国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在播放录音制品的问题上,真正上“依法使用、合理付酬”的道路,有利于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媒体形象。??? ? 2.制定和实施《付酬办法》有利于促进广播电台、电视台与广大著作权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有利于实现双赢。?? 对我国政府形象来说: 1.制定和实施《付酬办法》,对维护我国政府的良好形象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2.我国的广播电台、电视台都是由政府开办的,播放录音制品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不利于维护我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形象。付酬办法的出台,可以有效避免外界在这个问题上对我们的指责。 三、制定《付酬办法》的指导思想 ?在制定《付酬办法》的过程中,我们以立足我国实际、借鉴国外经验为指导方针,在总体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几点: 一 确定付酬水平要是我国实际情况出发,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 是以广播电台、电视台实际使用录音制品的多少为基础确定付酬标准,贯彻“多播多付、少播少付”的原则。 三 是具有可操作性。四是尊重当事人意愿,为当事人协商解决付酬问题留下充分的余地。 ?四、制定《付酬办法》的理论基础 1.私权的有偿使用原则 ?? ? 2.知识产权使用的权利人许可原则 ??3.意愿自治原则 ???? 付酬制度的适用范围: 1. 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就播放已经发表的音乐作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方式、数额等有关事项与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约定。 2.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已经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支付报酬。 3.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以下称播放录音制品)的,依照本办法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付酬的标准与数额(主要体现在第4~10条) 1. 多播多付、少播少付(以实际使用录音制品的多少为基础确定付酬标准。 2.差异:广播电台与电视台之间、不同地方的广播电台、播放录音制品时间、广告收入等方面。 3.付酬标准具体清晰,对中西部地区以及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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