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老师票据的疑点、难点和重点-案例精选及解析-.ppt

徐老师票据的疑点、难点和重点-案例精选及解析-.ppt

  1. 1、本文档共32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三、重点解析 (2)农行商丘第九支行不服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理由仍为:中行无锡第七支行恶意取得票据,依法不享有票据权利,补记“质押”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3)江苏高院二审认为:①设质的票据为有效票据。②关于“质押”补记,属于双方当事人对票据要素修缮的合意,不应影响票据持有人享有的票据质押权利。③无锡中行九支行享有追索权,应予支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费用仍由农行商丘第九支行承担。 三、重点解析 2.关于票据质押的操作 (1)法律法规的规定 《票据法》第三十五条: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三、重点解析 (2)人民银行制订的操作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在【2005】235号文件中对票据质押的操作做了如下的具体规定: ①票据质押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作成质押背书。 ②主债务履行完毕,票据解除质押时,被背书人应以单纯交付的方式将质押票据退还背书人。票据到期时,由持票人按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行使票据权利。 三、重点解析 ③质押票据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背书人未能如期履行债务时,被背书人依法实现质权,但不得将票据进行转让或者贴现。被背书人在票据到期时按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行使票据权利。被背书人为银行的,比照商业汇票贴现到期收回的处理手续,并在托收凭证备注栏注明“质押票据收款”字样。 三、重点解析 出质人与质权人签定质押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债务期限与票据的提示付款期限等情况,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产生票据纠纷。 三、重点解析 所谓以单纯交付的方式及将质押的票据退还给背书人的操作,如下图: 依法实现质权的仍以本案为例,见如下背书: 三、重点解析 三、重点解析 三、重点解析 还应在托收凭证上备注栏里写上“质押票据收款”字样,见下: 三、重点解析 四、重点警示 1.必须重视票据质押的规范操作 在商业银行票据质押操作中常常有不规范并引起纠纷的案例,为了减少或杜绝,必须对票据质押有基本认识、对票据质押无效的认识和对票据质押的生效条件予以认识。 四、重点警示 (1)对票据质押的基本认识 票据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履行,作为持票人的票据债权人在该票据尚未到期期间将其设立质权,保留在约定的时间里赎回的行为。具体要认识:①票据质押是权利质押;②票据质押不同于票据贴现;③票据质押是以实物交付为前提的;④票据质押是一种与质押期约定的期间拘押;⑤出质人无力偿还债务时赋予质权人履行持票人资格和权利。 四、重点警示 (2)对票据质押无效的认识 如果有以下的情况可能会产生对票据质押无效的置疑:①票据本身存在着要素记载、签章等严重瑕疵,正常流通都会受阻;②不享有票据权利人提供的质押,指欺诈、偷盗、因重大过失等原因获得的票据;③“不得转让”的票据设质;④区域性票据流通到区域外。 四、重点警示 (3)票据质押的生效条件 票据质押的生效条件有四项,缺一不可。即①出质人必须持有票据;②订立“质押合同”;③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票据;④在票据背书上写明:质押。 四、重点警示 3.对“票押”承兑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1)必须对“出票人”长期观察和了解 以票据“质押”作为授信依据开出新的票据,其性质属于资产链接票据,以即将到期的票据(可变现的资产)作为保证,开出新的票据。对承兑申请人是希望以此作为远期支付工具在商业或经济贸易中流通;对商业银行来讲是因为有一段时间差,利用先行获得的资金机会为日后到期偿付。有增加期间存款机会和新获中间业务收入机会。但“没有免费的午餐”,对申请人不是长期合作的伙伴,极有可能受骗上当。因此客户的可靠性和合作期间的观察是重要的审查内容。 四、重点警示 (2)必须对出票人(新票承兑申请人)经济活动中的资金链观察和了解 本案原票据承兑人提出的抗辩就是新票的承兑申请人与其原票据出票人、收款人、前手背书人有同谋诈骗融资的嫌疑。承兑人如果对“票押”的前后,与出票人有关的经济活动及资金支付关系做深入的调查、观察和了解,则可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或麻烦发生。 四、重点警示 (3)必须严格审查在押票据的真实性 对交付的实物票据必须严格审查,谨防克隆票、假票和变造票,如果将假票在押而签发新票,则会发生实实在在的风险。 (4)做好开出新票后的动态关注工作 商业银行承兑新票后,应注意做好动态关注工作。如果有查询行发出查询应认真回复,当发生一票多头查询时,应引起警惕,并与查询行保持联系。 票据案例精选和解析(11) 错误

文档评论(0)

junjun37473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