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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胸外科 医疗纠纷的防范 近几年来,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疗纠纷数量剧增、性质恶化、索赔额暴涨。出现了患者、家属冲击医疗工作场所,甚至杀害医务人员的恶性事件,严重干扰了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威胁医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一、手术科室管理不严。 医疗机构管理者对手术科室不能依据法规、制度严格管理,对手术科室工作人员不能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现象,放任自流,甚至对当事科室或当事人迁就姑息,放松对手术科室质量的管理和控制。 二、法律意识淡薄。 1. 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2.对诊疗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估计不足,准备不充分。 3.擅离岗位, 4.不按规定交接班。 5.诊疗、护理技术操作失误。 6.辅助科室检查报告错误,导致误诊、误治。 7.受经济利益驱动,滥用药物、过度辅助检查,甚至开大处方,执业范围外行医。 8.个别的医务人员医德低劣,唯利是图,以医谋私。为勒索患者钱财推诿拖延,贻误手术时机对患者造成损害甚至致命; 9.有的手术者从自己的兴趣或需要出发,喜欢做的手术千方百计去做,不愿做的手术借故推托; 10.有的医生把患者指引到不具备手术条件的私营医院、诊所甚至家庭去做手术; 从中收取手术费回扣,因手术条件限制导致患者不良后果。 三、不履行各级医师职责。 手术科室发生职责混乱,受经济利益驱动抢手术,超越职责范围和技术水平争做不能胜任的手术导致严重后果。 上下级医师关系失常,下级医师无视上级医师权威,不请示,不汇报,不执行上级医师指示, 随意更改上级医师医嘱,不执行会诊意见,我行我素。 上级医师不关心下级医师,对下级医师不指导,不带教,不管不问,技术垄断,以“权威”自居,一意孤行。各个医生之间“同行是冤家”,互相拆台,勾心斗角。 四、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强调患者的特殊性, 强调个人经验, 强调本医疗机构条件, 忽视和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文书书写不认真。 不按规定认真、规范、及时、真实的书写病历、手术记录等医疗文书,病历缺项、漏项、涂改、伪造、隐匿、丢失等,举证责任倒置缺少有力的证据。 六、手术设备落后。 手术室设备、手术器械、急救器材达不到同级医疗机构标准,没有可靠的手术设备条件。 七、医患缺乏沟通。 没有向患者及其家属讲解手术的必要性、风险性,患者疾病的复杂性、特殊性,患者机体的特异性,手术前、手术中、手术后,出现难以预料的问题,现代医学水平不能认识,无法解决的问题。 手术风险是手术者、医疗机构与患者、患者家庭共有的。 如果患者一方对手术效果期望过高或者手术者过于自信,两者或其中一方对手术风险性缺乏认识都易导致医疗事故争议。 尤其是患者一方,在对手术风险性没有认识,毫无心理准备时发生手术结果违背愿望的情况就可能发生医疗事故争议。 案例1、(手术部位错误) 某医院对两个患病儿童做手术时,错将患有先天性心脏病需作心脏修补手术的4岁儿童做了扁桃体摘除,而对患有扁桃体肥大需作摘除手术的5岁儿童却做了修补手术。在对5岁儿进行全麻开胸后, 手术者捧出孩子的心脏发现完好无恙时,竟认为是误诊,手术达3个多小时,大量输血导致患儿严重输血反应,经全力抢救才保住了生命。 按规定,护士接病人上手术台时要核对,医生手术前要核对,而本案中护士和医生两个相连的行为都违反了规定, 从而导致了危害后果的发生。相关制度之所以规定两次核对,目的在于用第二次核对防止第一次核对的失误,以杜绝此类医疗事故的发生。 因此,先后相连的两个行为同等重要,医生和护士要共同承担责任。 案例 3.(未尽告知义务) 2001年4月13日,患者李某因患先天性心脏病,法乐氏四联症到某省级医院住院治疗,因其病情严重,于 4月17日在全麻下行主动脉与右肺动脉人造血管吻合术。4月30日 “治愈出院”。出院医嘱:预防感冒。不久,患者左小腿出现紫斑, 后渐重,触痛、发烧、烦躁不安, 5月7日,患者以“急性股动脉血栓形成、法乐氏四联症姑息手术后”收入院溶栓治疗。 5月10日医生欲对原告采取截肢手术,患方未同意截肢,并表明后果自负。11日原告出院。之后病情稳定,但终因其左小腿缺血而坏死掉落。 手术前,患者及家属签订了手术协议书。该协议书中已讲明可能会出现麻醉意外、大出血、心律失常、肺部感染、败血症、肝、肾等主要脏器衰竭而致残死、致残等,而未讲明手术后可能出现栓塞并发症。患者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赔偿各种费用计522650元。 2002年3月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法乐氏四联症术后并发症,左骼股动脉血栓形成、左小腿缺血性坏死并缺如,左股骨下端骨烂裸露。 2002年4月25日山东省荣军医院对原告进行伤残评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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