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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甲自幼由父母作主与表妹订婚,23岁后便与表妹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案例2: 甲患有精神病多年,其母说服甲的表弟乙代替甲与丙姑娘见面,二人领取结婚证。婚后丙发现受骗。 知识点:结婚的条件? 实质要件 形式要件 禁止条件 甲、乙未婚先孕,1984年5月用虚报年龄欺骗婚姻登记机关的办法,办理了登记手续。时年甲(男)20岁,乙(女)18岁。年底生下一女孩。1986年7月,甲外出做生意时,结识另一女性丙(23岁),公开以夫妻名义与丙同居。此间,乙因病两次住院,花去医药费4500元,系外借。 现乙向法院提起诉讼: 1、要求甲承担医药费 2、承担子女的抚养费 3、追究甲、丙二人的重婚罪责任 甲、乙于1992 年4月15 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预定5月1 日举行婚礼。4月20日,甲参加朋友的婚礼时,因饮酒过度,中毒死亡。甲、乙均大学毕业,定下恋爱关系后,两人约定不靠父母,婚事自己办理。因此,每月除生活费外,余下的钱全部存入银行,三年来,共计25000元。甲死后,乙与甲的父母发生争执,甲的父母认为,他们尚未结婚,这些钱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你的意见? 继 承 法 继承是一项重要而普遍的法律事实。每一个人都可能被继承或者继承他人的遗产。通过继承,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财产分配制度得以体现。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2、养老育幼的原则 3、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 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遗产的范围 公民的合法收入; 房屋,储蓄,生活日用品; 树林,牲畜,家禽; 文物,图书资料,生产资料;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有价证券等等。 遗嘱自由 遗嘱人通过订立遗嘱可以变更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继承份额,可以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等。 但遗嘱不是绝对自由,会受到法律的限制 张三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张三有一老母亲,儿子甲刚参加工作,女儿乙在读初中。有一天,张三突然死亡。在清理遗物的时候发现张三亲笔签名书写的遗嘱一份,并注明年月日。遗嘱中提到5千元留给女儿乙读书。张三死时,其妻子怀孕四个月。 问题:1、继承人有哪几位? 2、遗产是多少? 3、如何分割遗产? 问题: 1、王某是否有继承权?为什么? 2、胡甲与胡乙有无继承权? 3、胡丁有无继承权?如果有,属何种继承? 4、5间房屋和4万元存款应如何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可同样对待) 2、被继承人刘惠良于1996年5月病故,其有三子一女: 长子刘伯潇(96年6月去世):妻,夏桂兰;子,明川;女,明秀。 次子刘仲湘:妻,赵秀兰;与前妻所生之女,明月;与赵秀兰所生之子,明山。 三子刘叔湖:妻,任好君。 女儿刘季南(94年8月去世):丈夫,马行空;女,马玉花。 刘惠良财产:17间房屋,11万元。 刘惠良遗嘱: (1)刘叔湖不孝,不得继承。 (2)刘季南生活艰苦,分3间房屋1万元。 (3)邻居张扬有情,分1间房屋,1万元。 (4)朋友赵玉山有困难,分3万元。 1996年1月赵玉山病故后,刘惠良口头表示将3万元给赵玉山的妻子和子女。 对刘惠良的遗产怎样继承? 3、焦洪宝、韩桂兰生育子女3人:长子,焦彦平;长女,焦育英;次女,焦育珍。 财产:焦洪宝与韩桂兰购房屋两间。 70年,焦彦平结婚另过。同年,焦洪宝病逝。 韩桂兰与两女共同生活。85年、88年两女先后结婚,94年韩桂兰病故。 韩桂兰生前曾立公证遗嘱:将两间房屋留给长女焦育英。但韩桂兰临死前又立口头遗嘱:房屋一女一间。焦育珍表示愿将自己的份额给焦育英。焦彦平认为自己是家庭成员,理应分得遗产。两间房屋如何分割? 4、被继承人王玉和有三子: 王龙:有妻、子。 王虎:有“妻”(未履行登记手续)、子。 王豹:有妻子。 王龙在外地工作,很少回家乡,因给儿子看病,父亲去世时也未回去料理后事。王虎、王豹对此不满,在没有通知王龙的情况下将遗产分割,王龙因此与王虎、王豹发生争执。争执中,王龙执凳将王虎砸伤致死。王龙被执行死刑。王玉和的遗产怎样继承? (一)几个基本概念 1、继承 继承:是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 有权取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 在古代社会,人们从 死者承受的不仅有 财产权利,而且有身份上 的权利,即包括 财产继承和身份继承(在当代绝大多数国家 已无身份继承)。 二、继承法——(一)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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