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伦理与法规复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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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不得侵害他人名誉权 名誉:对一个公民或法人价值的社会评价 。 公民名誉:社会对其道德品质、个人才能的综合评价; 法人名誉:主要是指社会对其资产状况、生产能力、商业信用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新闻名誉侵权案件比例高。 不仅挑战新闻理念; 侵权主体也发生变化。 在押犯焦玫瑰状告《中青报》侵犯名誉权。 报道难度加大。 我国法制建设进步,公众维权意识深入; 报道需要规避的法律雷区越来越多。 新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作品已经发表。 言论性侵权行为必须有受害人之外的至少第三人知悉。 1988年《意见》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讨论:有的作品发表,并未发现公众有何反应,能否认为不存在侵害事实? 受害人精神痛苦,是大众传播侵权的后果之一,请问精神痛苦能否作为侵权成立的认定条件? 财产损失能否作为侵权成立的认定条件? 法人遭到侵权与自然人标准不同。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新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作品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违法性质。 诽谤: 1979年《刑法》:“禁止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1993年《民法通则解答》:“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严重受损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侮辱:全盘否定他人的名誉,把他人贬低为“非人”。 讨论:新闻批评如果反映的问题基础属实,是否会涉及侵害名誉权? 《解答》的原则:新闻对于不利于社会的行为进行揭露和批评只应限于事实和对事实本身的评论,而不应伤及被批评人的人格。 新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具有特定指向:即新闻侵权行为必须具备一定指向。 实质:新闻媒介的错误内容必须同特定人遭受的损害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特定指向: 指名道姓; 叙述特定人在特定事件和环境中的特定身份,描述特定人的相貌、行为、语言特征以及经历、嗜好、代表作等等; 采取各种排他性标识足以将新闻指向对象和他人相区别。 讨论:对真人真事进行艺术加工而成的文学作品涉及到侮辱、诽谤性描写是否构成侵权? 《解答》“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损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特定人的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新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故意或过失 直接故意: 明知事实虚假且足以损害他人名誉; 希望自己的传播行为达到诋毁、中伤他人的目的。 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传播某些言论会造成诋毁、中伤他人的危害结果,虽然并没有诋毁、中伤他人的目的,但却坚持传播这种言论,对危害结果抱放任的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产生的可能后果应当预见、能够预见而竟没有预见。 过于自信的过失:虽然已经预见却自信其不会发生。 新闻工作 故意:新闻单位、工作者主观有过错; 过失:最为常见,作风不严谨。 新闻诽谤 直接诽谤:指文章中明显存在着诽谤性内容;A 错误地指责他人犯罪或违法; 《羊城晚报》指称柯云路和胡万林构成共同犯罪; 错误地指责他人违反社会道德; “韩少功《马桥词典》抄袭案”; 不实指称他人具有不正当的政治信仰或政治表现; 王蒙小说《坚硬的稀粥》 ; 错误贬低他人才能; “《花地》杂志贬低刘诗昆案”;A 错误报道他人死亡或患有某种疾病比如性病、精神病、还有性向特殊等 ; 错误贬低法人商誉; 驻马店制药厂毁于失实新闻。 新闻诽谤 间接诽谤:有些新闻作品表面上看起来虽没有诽谤性内容,但以暗示、影射、有意省略等方式误导受众,使了解情况的受众从作品内容中得出了有损特定名誉人的结论。 主要表现为失实褒扬,即侵权作品不仅是贬低性质的,褒扬性的报道也构成侵权。 写作者态度不严肃,分不清新闻与文学的基本区别。 杨沫诉汪兆骞案; 汪抗诉理由:“新新闻主义”的笔法; 张启东诉《知音》等媒体案; 新闻侮辱 侮辱是指使人蒙受耻辱,指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侮辱行为的实施不需要相关事实的陈述。侮辱行为主要有暴力侮辱、口头侮辱、文字侮辱等。 新闻侮辱主要是文字侮辱;有时也表现为影像侮辱。 主要表现: 作品中使用了对特定人的诅咒、漫骂性言辞; 随意以侮辱性言辞形容他人生理特征或生理缺陷 ; 故意对他人进行丑化和侮辱性的描写。 辱骂和恐吓决不是战斗 ——鲁迅 新闻侮辱的特征 侮辱和诽谤的区别: 诽谤是虚假称述;侮辱的主要特征是辱骂和丑化。 诽谤是散布关于特定人不良表现的虚假事实,在言辞上可能是规范和清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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