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带头人与骨干教师选拔和培养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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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带头人与骨干教师选拔和培养暂行办法

专业带头人及骨干教师选拔和培养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选拔、培养和考核,遴选优秀、择优支持、促进竞争、提高水平,将一批优秀的专业带头人推向省内、国内专业建设前沿,并且在本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使专业整体水平处于同类院校前列,为我院教育教学质量提高提供支撑,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选拔类别 (一)专业带头人(专业带头人培养对象)及人文素养课业务带头人。 (二)专业骨干教师及人文素养课骨干教师。 第三条 选拔范围 学院在职教师。 第四条 名额分配 (一)每个专业选拔1名专业带头人(专业分方向的,按照不同方向分别选拔)。(二)各系(部)骨干教师名额按照不超过系(部)教师数的20%确定;各专业骨干教师名额按照不超过各专业教师数的20%确定,具体名额由系(部)根据各专业建设任务以及骨干教师工作职责酌定。 (三)人文素养课(数学、语文、体育、“两课”、大学英语、计算机文化基础)各课程分别选拔1名课程业务带头人和1至3名骨干教师。 第五条 选拔基本原则 (一)坚持高标准、高质量,重点选拔专业建设领军人物的原则。 (二)坚持业务水平与师德并重,教学能力、实践能力及科研开发与推广能力并重的原则。 (三)坚持自下而上,公平竞争,择优选拔的原则。 (四)坚持定期选拔,动态管理,重在培养的原则。 第六条 选拔基本条件 (一)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师德过硬,师德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制”;治学严谨,具有奉献精神;具有较强团队合作精神,具有较强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二)专业知识扎实,专业视野宽广,实践技能较强,富有改革和创新精神。 第七条 专业带头人和专业带头人培养对象选拔条件 (一)专业对口或相近。专业带头人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实践技能过硬,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师(或工程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实验师、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艺美术师等);教授年龄不超过55周岁,副教授年龄不超过50周岁。专业带头人培养对象须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学位;实践技能过硬,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年龄不超过40周岁。 (二)近3年独立系统地讲授过本专业2门及以上专业课程。 (三)主持或参与本专业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课程开发与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特色或品牌专业建设。 (四)专业带头人和专业带头人培养对象近3年分别至少具备下列成果之二和之一: 1.主持院级或参与省级(前三名)、国家级(前五名)“高端项目”(精品课程、实训基地、特色或品牌专业等)建设。 2.参加省级或国家级本专业各类技能大赛并分别获二、三等奖及以上荣誉。 3.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或高职教育理论)且本人为第一作者的论文不少于2篇。 4.担任副主编或主编,有本专业正式出版专著或教材。 5.主持市级或参与省级(前三位)及以上科研项目,并已结题。 6.主持技术推广服务项目,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获得国家专利。 第八条 人文素养课业务带头人选拔条件 (一)课程对口或相近,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教授年龄不超过55周岁,副教授年龄不超过50周岁;近3年独立系统地讲授本课程。 (二)主持或参与本课程教学内容改革或精品课程建设。 (三)近3年至少具备下列成果之二: 1.主持院级或参与省级(前三名)、国家级(前五名)精品课程建设。 2.参加省级或国家级举行的本课程或相近课程的各类大赛并分别获二、三等奖及以上荣誉。 3.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或高职教育理论)且本人为第一作者的论文不少于2篇。 4.担任副主编或主编,有本专业正式出版专著或教材。 5.主持市级或参与省级(前三位)及以上科研项目,并已结题。 6.获得国家专利。 第九条 骨干教师选拔条件 (一)专业骨干教师 1.专业相同或相近,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学位;实践技能过硬,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年龄不超过50周岁。 2.近3年独立系统地讲授本专业2门及以上专业课程。 3.近3年至少具备下列成果之一: (1)主持院级或参与省级(前三名)、国家级(前五名)“高端项目”建设(精品课程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特色或品牌专业建设等)。 (2)在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中成绩突出,获院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教学质量奖。 (3)指导学生团队参加省级及以上各类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或前五名)荣誉。 (4)参加省级及以上本专业各类大赛并获三等奖以上荣誉。 (5)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或高职教育理论)且本人为第一作者的论文不少于1篇。 (6)担任参编、副主编或主编,有本专业正式出版专著或教材。 (7)主持或参与院级及以上(省级前五位,国家级前七位)科研项目,并已结题。 (8)主持或参与(前三名)技术推广服务项目,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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