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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讲 法的价值 野生动物伤人案 2000年5月20日早上8时30分左右,一头野生羚牛闯入陕西省洋县四郎乡田岭村村民刘永昌家,将刘顶倒在地,其妻周存凤亦被困屋中,当地有关部门闻讯展开营救。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6条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野生羚牛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当地有关部门不敢擅自捕杀,只能逐级请示;下午1时20分,从陕西省林业厅传来指示,可以击毙羚牛;4时20分,羚牛被击毙。此时,刘永昌已经死亡,其妻刘永昌亦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野生动物伤人案 近5年间,云南因 野生动物肇事造成经济 损失已达2037亿多元。 2007年,野生动物 肇事案件共42653起, 其中人身伤害案97起, 造成86人受伤,11人死亡, 共造成财产损失7168.61万元,同比增加59.92%。 野生动物伤人案 从本案看,当地相关部门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的。他们一面组织营救,一面向上级主管部门请求,这正是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要求的,他们的行动是无可指责的。 但是,如果把案件中所有的具体情形都抽掉,呈现在人们面前的确是一个古老的法治难题: 在法律权威与社会正义发生冲突时,人们应当如何选择? 这是一个两难命题:严格遵守法律权威(这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和原则)就意味着放弃受害人夫妇的生命安全;要实现社会正义(这是法治价值的终极体现)就意味着放弃法律权威。 讲 授 内 容 秩 序 效 益 自 由 平 等 人 权 正 义 价 值 ●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 ●法的价值与法的功能 ●法的价值冲突 ●法的价值判断 一、法的价值 ●价值的含义 ☆价值是客体对于主体——人的意义,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主体关于客体的超越的绝对指向。 ☆法的价值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主体——人的意义,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关于法律的超越的绝对指向。 ●特征 ☆法的价值具有客观性和主观性。 ☆法的价值具有属人性和社会性 ☆法的价值具有应然性和实然性 ☆法的价值具有特殊性和普遍性 客观性和主观性 ▲法的价值之所以具有客观性。因为 ※人的法律需要是客观的。 ※法律现象是客观的。 ▲法的价值既是客观的,又是主观的;既具有客观性,也具有主观性。 ※法律规范本身就具有主观性,属于思想意识范畴。 ※人的需要及其满足途径具有主观性。 ※法的价值目标的选择和法的价值状况的评价具有主观性。 属人性和社会性 ▲法的价值是属人的,具有属人性。 ▲法的价值在具有属人性的同时,当然也具有社会性。 ▲法的价值的属人性是基本的,社会性是必要的。 应然性和实然性 ▲应然性 ※对人们的行为具有目标的意义,它能明确指明人们在法律上的目标、方向,使人们的行为具有终极目标的保障。 ※对人们的行为具有引导的意义,引导人们及其行为沿着法律所昭示的方向进行和发展,使人们的法律活动具有具体过程的保障。 ※对人们的行为具有评价的意义。 ▲法的价值在具有应然性的同时,也具有实然性。 ▲法的价值的应然性是实然性的指导、方向和目标,法的价值的实然性则是其应然性的表现、过程和得以实现的途径。 特殊性和普遍性 ▲法的价值具有特殊性 ※法的价值不同于法的本质、功能、作用、制定、实施等法律现象,有其自己特定的内涵和外延,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学范畴和法学领域。 ※法的各种价值之间相互区别,相对独立,每一个价值准则或目标各具特色,都有自己与众不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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