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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第八章 民法法律制度;第一节 民法概述; 第六节 债权;;民法的调整对象;1、张三闯红灯,交警刘某对其纠正违章并进行罚款
2、大城贸易有限公司同其公关部门之间的财产关系
3、“我爸是李刚”事件中肇事者向死者赔付30万元,伤者赔付5万元
4、小何在某商场购买某品牌白酒,后经鉴定是假冒伪劣产品,遂与商家协商赔偿;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1855年5月2日法国科尔玛法院针对“专为遮蔽邻舍阳光而修筑之烟囱”一案作出判决:
“所有权……与其他权利同,其行使应以满足适用之利益为范围,如以恶意或故意所为之行为,对权利人无利益可言,而徒加害于他人时,因有违道德与衡平原则,实不能为法院裁判所允许。” ;;;案例
黄永彬和蒋伦芳夫妇是四川省泸州天化集团公司职工,1963年结婚。1994年黄永彬与比他小22岁的张学英相识,并产生感情。1996年底两人公开以夫妻名义租房同居。2001年2月,黄永彬发现自己已经患有肝癌,属于肝癌晚期。在黄永彬患病即将离开人世之前,张学英不顾别人的嘲笑,面对蒋伦芳的讽刺和挖苦,俨然以黄永彬“妻子”的身份陪伴在黄的身旁,守护在病床前。2001年4月17日,黄永彬找到律师,表示死后将把自己的财产遗赠给张学英。
; 在律师的配合下,黄永彬于4月20日在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下述遗嘱进行了公证:“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学英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学英负责安葬。”
2001年4月22日,黄永彬去世。4月25日黄永彬的朋友公开宣读了这份遗嘱。之后,由于作为黄永彬合法妻子的蒋伦芳拒绝执行这个遗嘱,张学英将蒋伦芳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蒋伦芳执行遗嘱。
;《继承法》第16条:“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婚姻法》第二条:“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原则”
;2001年10月11日上午法院宣读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场旁听的1500多位群众对判决报以热烈的掌声。第二天媒体报道,“第三者”、“二奶”败诉。
法律的本质:法律是一套意义和规则的体系。
; 纳溪区法院副院长刘波接受采访时指出:执法、司法机关不能机械地执行法律,而应该领会立法意图,在领会立法的前提下执行法律;在这个案子中,法院没有按照继承法处理,而是适用了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如果按继承法处理本案,就会助长“第三者”、“包二奶”等不良社会风气。;二、我国民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法(办)发[1988]6号
婚姻家庭:婚姻法(1980,2001修正)、 继承法(1985)、收养法(1991);债权:合同法(1999)、担保法(1995)、
侵权责任法(2010)
物权:物权法(2007)
知识产权:著作权法(1990)
商标法(1982,1993修正)
专利法(1984、1992、2000两次修正)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三、民事法律事实;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公民(自然人);(二)公民的权利能力;他们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条件;(三)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类型;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四) 监护;监护人的设立;监护人的顺序;监护人的职责;二、法人;依法成立;;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的分类;;三、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合伙 ;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非法人组织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有效要件 ;;(二)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案例:20岁之甲,赠给其8岁侄儿一名贵电动玩具,乙随即将该玩具赠与其好友7岁某女孩丙。
乙父丁要乙向丙请求返还该玩具时,问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如何?;答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木工王某因妻子生病急需一笔费用向章某借钱,章某提出王某必须在其妻病治好五天之内为其加工一套家具。王某无奈答应。后王某妻子病愈,但王某根本无法在五天之内加工整套家具。王某与章某之间的口头协议属何民事行为?( )
A.显失公平 B.胁迫
C.乘人之危 D.重大误解;可撤消的民事行为 是指行为人的自愿实施的、基于法定事由可能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案例: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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