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情况月报(一)(供水04表)填报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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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情况月报(一)(供水04表)填报说明.doc

供水情况月报(一)(供水04表)填报说明 一、填报范围 本市各自来水公司、乡镇及农场供水企业。 二、组织实施方式 区(县)供水管理部门负责各区(县)自来水公司、乡镇、农场供水企业报表的收集、汇总、分析。 三、报送要求 此报表为月报。市属各自来水公司于次月8日前报送上海市供水管理处,各区(县)自来水公司于次月8日前报送区(县)供水管理部门、抄送上海市供水管理处,各区(县)乡镇、农场供水企业于次月8日前报送区(县)供水管理部门。各区(县)供水管理部门将区(县)乡镇、农场供水企业汇总数据于次月10日前报送上海市供水管理处。 四、指标含义、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 1、自来水供水能力 指按供水设施取水、净化、送水、出厂输水干管等环节设计能力计算的综合生产能力。包括在原设计能力的基础上,经挖、革、改增加的生产能力。计算时,以四个环节中最薄弱的环节为主确定能力。原则上按设计能力统计,对于经过更新改造后,实际生产能力与设计能力相差很大的,按实际能力填报(超负荷增加的生产能力不予计算)。 地下水供水能力指选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的自来水供水能力。 统计口径:以24小时连续供水计算。 2、供水总量 供水总量指通过本供水企业输配管网输送的全部水量,包括本企业各水厂的供水量和外购水量。 供水量指供水企业水厂供出厂外的全部水量,不包括外购水量。 计算公式: 供水总量=供水量+外购水量 =有效供水量+漏损水量 =售水总量+免费供水量+漏损水量 外购水量指一供水企业向另一供水企业购入的自来水成品量。 统计口径: ① 在一个计量月内,与同一供水企业发生外购或外售,则以净购入量计算外购水量。 ② 不含统计范围内的互购水量。 3、售水总量 售水总量是指供水企业收费供应的水量,包括工业用水、非工业用水、居民生活用水、其它用水(如消防用水、工房配套水、排管冲洗水等其他用水)和外售水量。 售水量只包括供水企业服务区域内的售水量,不包括外售水量(即销往服务区域外的售水量)。 计算公式: 售水总量=售水量+外售水量 =工业用水量+非工业用水量+居民生活用水量+其他用水量+外售水量 (1) 工业用水量 指工业用水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所取用的水量。 (2) 非工业用水量 指非工业用水单位所取用的水量。 计算公式: 非工业用水量=农业用水量+建筑业用水量+服务业用水量+生态环境用水量 农业用水量:指农田灌溉包括水田、水浇地、菜田用水;林牧渔用水包括林果灌溉、草场灌溉及鱼塘补水为服务的行业即第三产业 (3) 居民生活用水量 指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用水量。 其中:农村居民用水指乡村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用水量。 (4) 外售水量 指一供水企业向另一供水企业售出的自来水成品量,即销往供水企业服务区域外的售水量。 其中:市属间外售水量指市属各自来水公司间一公司向另一公司售出的自来水成品量。 统计口径: ① 在一个计量月内,与同一供水企业发生外购或外售,则以净售出量计算外售水量。 ② 不含统计范围内的互售水量。 4、最高日供水量 指报告期供水企业(单位)最高一天的供水量。 5、供水管道长度 指报告期末从送水泵至用户水表之间所有管道的长度。不包括新安装尚未使用、水厂内以及用户建筑物内的管道。在同一条街道埋设两条或两条以上管道时,应按每条管道的长度计算。 统计口径:DN75mm以上(包括DN75mm) 6、免费供水量 指无偿供应的水量,如免费供应的农业、市政、消防、特困居民等用水量。 7、漏损水量 指在供水过程中由于管道及附属设施破损而造成的漏水量、失窃水量以及水表失灵少计算的水量。 8、产销差率 指报告期内供水总量与售水总量之差(产销差水量)占供水总量(不含外售水量)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产销差率(%)= 供水总量-售水总量 ×100% 供水总量-外售水量 9、供水管网漏损率 指供水总量 漏损水量 ×100% 供水总量-外售水量 10、水厂数 指报告期末,具有一定的生产设备,能完成制水整个生产过程,水质符合一般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要求,并可作为公司(厂)内部一级核算的生产单位个数。 11、深井数 指报告期末选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的深井数量。 12、市政消火栓数 指报告期末供水范围内市政道路上消火栓数量。 报修数:指报告期内通过各种渠道报修的受损消火栓数量。 实际维修数:指报告期内修理完毕的受损消火栓数量。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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