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2013年版《法理学》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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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2013年版《法理学》讲义

(研究生)《法理学》讲义2013年版 主讲:罗昶(教授) 导论 法理学的入门理念 (3学时) “每位法律人至少应当有一定的法律哲学品味” -------【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导言 一.《法理学》的定位 1.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对人类知识的分类 他将人类的知识分为理论科学和实践科学和生产科学(工艺、产品、艺术),理论科学包括逻辑学、形而上学(传统哲学)、神学和自然科学,实践科学包括伦理学和政治学(早期法学被包含于此,后从中分化独立出来);因此法学在一般意义上属于实践科学,即应用科学,运用上述理论科学的相关知识、理论及方法论解决人类社会生活中的法律问题 。 法理学则是作为应用科学的法学中的理论学科,它是连接理论科学和法学(如刑法、民法、诉讼法等)的桥梁,它充分吸收理论科学和其他实践科学(如伦理学和政治学)的相关知识、理论及方法论,为部门法学提供宏观结构前提和必要的基本理论基础。 《法理学》主要承担以下两方面的任务:第一,以“什么是法律?”“什么是正当的法?”为核心问题,从各种法哲学立场思辩法的本质和立法的价值基础与前提(即正义基础与前提),属于法哲学领域;提供法律秩序的内容合理性前提;第二,以法律适用过程为对象,从法律方法论方面进行法律适用技术的介绍;属于法律方法论领域; 2.《法理学》不是法学基础知识-----当代我国《法理学》教材评析与导读 ------我国《法理学》体系的理论与现实来源 ⑴哲学基础------马克思主义(马克思原创哲学、列宁主义思想、毛泽东思想、邓小平改革思想);此类哲学支配了“法的起源与发展”的认识。 ⑵法的本质-----前苏联维辛斯基(前苏联检察总长)总结、提炼的基本观点: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明显带有斯大林时期的阶级斗争的色彩。 ⑶法律制度形式结构-----模仿大陆法系,以国家制定法为主要的规范(渊源于清末改制,不取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模式);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司法机关适用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司法机关一般意义上没有立法权(但司法解释为补充性立法权;行政机关有整体性授权性立法权,实际上形成法出多门的特殊格局)。 ⑷法律概念-----多数概念来源于大陆法系中民法、刑法等部门法学,如法律行为、法律关系。 ⑸法的运行体系-----以我国现行法律运行体制为叙述对象(其既非大陆法系也非英美法系体系;从严格意义上讲,其不属于近、现代法治体系,带有中华法系的法律制度的某些特征,如审判监督程序、法律监督机关的设置、行政机关权限的扩张) ⑹法的价值-----以古典自然法法哲学理论为背景,阐述法的价值的各项内容,如自由、人权、正义等 3. 《法理学》是每一项立法的深刻动机,是分析疑难法律问题的起点与理论工具,是推动法律制度发展和改善的动力与思想资源。 4.《法理学》没有定论只有探讨和启发 -----《法理学》的主要内容是法学家提问,哲学家或法哲学家从哲学视角进行思考和探讨。 5.《法理学》主要是各种法哲学流派的纷呈(考夫曼《法律哲学》导言P5) 6. 法哲学流派以范式的形式呈现 (二)介绍“范式”(Paradigm)思维-----“它山之石”: -------[美]托马斯·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 月第1版 科学范式: -----传统的科学观:直线性,积累型的不断追求真理的发展观 -------库恩的新科学发展观: 科学范式:承诺以同样的规则和标准从事科学实践 -------科学发展的轨迹:(新科学发展观) 旧范式(常规科学)-----随意性因素(非常规科学)-----科学革命(突变)----新的范式(新的常规科学) --------“范式”转变,看到的是不同的世界:牛顿“范式” 看到的世界不同于爱因斯坦“范式” 看到的 --------不同“范式”间的“不可通约性” 2.法哲学范式: -------法哲学流派的竞争和相互替代的发展轨迹 --------法哲学理论包括以法哲学流派呈现的大范式及 各法哲学流派内的小范式理论内容。 --------法哲学意义上的“范式”分析模式: 哲学基础-----研究方法-----核心问题-----逻辑结构-----主要观点----范式特征 --------同一的大范式法哲学理论间可以相互论争、批评和发展;不同的大范式下的法哲学理论间无法相互论争、批评和发展;(范式不同,基本理论前提不同) --------学会“画地为牢”的“框式”认知方式,在一定的前提条件下进行学术论证和观点交锋 (三)理论与实践、理论者与实践者的定位 -------理论与实践分属于“知”与“行”(即“思想”与“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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