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社会调研项目申报表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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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社会调研项目申报表二

项目编号(存) 项目序号(评) 华东政法大学 “研究生社会调研项目”申请表 项 目 名 称 保护我们的孩子— 对“虐童” 入刑的初步探究 1.项目编号、评审序号无需填写。 2.项目涉及到老师及同学姓名的等一律用“xx”代替。 填表日期: 2012 年10月30日 项目基本信息 1.项目目标、内容、意义 一、项目目标: 近期,各地相继曝出几起虐童事件。人们震惊地发现,原来就在我们身边,虐待孩子的现象竟是如此普遍。仅本周就连续发生了三起虐童事件,让人们想起来不禁心痛万分!10月20日,一段关于山西省太原市一幼儿园“五岁女童十分钟挨几十耳光”的视频播出以后,受到网友疯狂转发,在各大网站和微博上引发了广泛关注和强烈谴责。随后虐童幼儿园教师被处15日拘留。10月24日,浙江台州温岭蓝孔雀幼儿园老师颜某“将儿童两只耳朵拎着往上提”的照片曝光后,无数网友感到震惊和愤怒,温岭教育局当日将两名女老师辞退,随后虐童幼师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10月26日,四川雅安市荥经县新庙乡中心小学被曝出“寝室保安虐待男孩”,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这名保安虐待学生的方式竟然是让其他学生弹受罚学生的生殖器,不过当事人否认存在虐待行为。虽然虐童教师都受到了处理,涉事幼儿园也为聘用无证教师付出了代价,但这远远不能消除这些事件给社会带来的震惊。而在在家长看不见的幼儿园里,到底有多少这样无证、无良、无底线的教师?每天到底发生着多少这样的罪恶?而面对如此之恶劣的行为,我们的司法机关只能以“寻衅滋事罪”刑拘嫌疑人。这时候公众恍然知晓,中国没有“虐童”罪。在美国,何止幼教不能虐待儿童,家长扇自家孩子的耳光被起诉判刑的事件早就司空见惯,对虐童行为的立法严惩,是为了让相关者知晓体罚幼童是触犯法律,是让他们不敢、不为。 基于这样的背景,我们法律硕士同学建立起“虐童”入刑初探调研团队,希望依托指导老师的研究资源,能够通过我们的讨论,查阅相关资料,开展相关研讨会及讲座,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教育机构开展调研活动,旨在获得以下的目标: (一)主要从刑法的角度对现行的虐童行为进行分析,发现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不足,并提出完善我国刑法对虐童行为规制的立法建议。 (二)主要对德国、日本、美国等国家的刑法中针对虐童行为的不同规定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比较研究,为实现我国针对虐童行为立法的法制化目标提供借鉴。 (三)对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虐童规制规则进行系统分析,对制定与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提出建议并能够实现在虐童问题上的法制化、规范化。 二、项目内容: (一)项目的研究思路 本项目以“2012年浙江台州虐童事件”这一具有强烈社会舆论影响力的事件为切入点,分析我国相关法律对虐童行为规定的缺失问题。进一步寻求国内外相关的理论学说的支撑并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社会的矫正经验。在此基础上,探究我国在进入虐童问题的高发时期,如何通过刑法及刑法的相关社会矫正方式来预防虐童事件进一步发生,更全面地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面对虐童问题,需要规定如何在刑法中规范虐童行为的范围、虐童行为的罪名、罪状设置及其理由,如何在法条中设置相应的社会矫正方式,进一步预防虐童行为的再次发生。为此,需要通过细致有效地调研,避免政策制定的随意性,为我国未来刑法立法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二)项目研究的主要问题 本项目将仍以传统的犯罪四要件理论为基础,重点调研以下内容: 1.虐童罪的犯罪主体 首先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明确犯罪主体。刑法理论认为,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准确认定该罪的犯罪主体,一来是准确打击犯罪的需要,二是避免打击面过宽,造成用刑泛滥。在司法实践中,各种具体犯罪的主体情况千差万别,要重点对现行刑法第261条规定的虐待罪进行重点分析,明确虐童罪与虐待罪犯罪主体的明确界限。最后根据对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相关教育机构的调研,通过访问相关专家学者,最后确定虐童罪的犯罪主体。重点注意调研虐童罪的犯罪主体是否需要仅仅界定在教育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 2.虐童罪的犯罪客体 根据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鉴于我国刑法分则是将具有相同或相近法益的犯罪归为一章的体例安排,虐童罪应该被放在刑法分则第四章。我们在调研的过程中应当重点调研虐童罪所侵犯的法益及其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调研虐童罪立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另外在调研过程中要注意体现出本罪明确的针对性及权衡和考虑规范的范围。 3.虐童罪的犯罪主观方面 刑法理论认为,说明犯罪主体实施犯罪时主观心理状态的要件在刑法学上称之为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包括两种形式,即故意和过失。每种犯罪都必须具有一定形式的主观要件,行为人的行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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