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侵权的是与非.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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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侵权的是与非 2008年5月,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在家乐福中关村广场店购买了广州宝洁公司生产的“飘柔洗发露”、“飘柔精华素”等55款产品。方正公司认为,生产商广州宝洁和销售商北京家乐福侵犯了其著作权,故提起诉讼,要求广州宝洁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所有带有方正倩体系列、方正卡通体和方正少儿体字库字体的外包装、产品标识、产品商标、产品广告宣传品;北京家乐福立即停止销售所有带有上述字库字体的产品;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2010年1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方正倩体字库字体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要求,可以进行整体性保护;但对于字库中的单字,不能作为美术作品给予权利保护。”判决之后,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7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是:“NICE公司(即“飘柔”包装的设计公司)有权将其利用涉案倩体字库产品中的具体单字“飘柔”设计的成果提供给被上诉人宝洁公司进行后续复制、发行,NICE公司的该行为属于其对涉案倩体字库产品合理期待的使用行为,应视为已获得上诉人许可的行为。” 通过这个案件的回顾我们会看到:1、北大方正确实因为广州宝洁使用倩体字的“飘柔”而起诉了广州宝洁;2、本案已经经过了一审、二审,二审判决已经生效,法律的正常程序已经走完;3、无论是什么理由,一审、二审判决均判决北大方正败诉,即广州宝洁没有因为使用倩体字“飘柔”二字而被判决进行赔偿。所以,当企业接到有关字体侵权的通知的时候先不要慌张,自己的行为未必构成侵权,未必一定要进行赔偿。 本文下面将就字体侵权案件中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阐述: 一、字体侵权的概念问题 许多人把方正诉宝洁这类案件称之为“字体侵权案”,其实这种称呼是有问题的。首先,何为字体?《新华字典》中对“字体”的解释为:①文字的结构形式。②书法的流派或风格特点。而无论文字的结构形式还是书法的流派或风格特点都不是特定的作品,而根据著作权法理论的一般认识,著作权法只保护特定的作品,而不保护文字的结构形式或者书法的流派、风格特点。我国的《著作权法》并没有规定文字的结构形式或者书法的流派、风格特点享有著作权, 虽然媒体对于该案的介绍经常使用“字体侵权”的概念,但是法学界一般都认为该案的实质并非字体侵权(如前所述,字体没有著作权,也就无所谓侵犯字体著作权了),而是单字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一般来说,文字是没有著作权的。因为文字古已有之,是人类共有的财产,没有人可以私自占有;还因为文字是文化的传播载体,文字是具有功能性的,是记录语言的书写符号。但是因为汉字本身是象形文字,再加上书写汉字的工具——毛笔,汉字产生了书法。而书法与绘画之间的距离如此之近,被认为是书画一家。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从以上规定可见,我国的书法作品在法律上是被当做绘画作品进行保护的。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知道:“字体侵权”这个概念并不恰当,单字在构成书法作品的情况下可以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计算机字库单字是否构成书法作品 法律没有为“书法”定义,因为什么是书法并不是法律问题,而是事实问题,书法的定义应该根据大众的认识来确定。根据《新华字典》的解释,书法是“传统艺术之一。指用毛笔书写篆、隶、正、行、草各体汉字的艺术。技法上讲究执笔、用笔、点画、结构、章法等,与中国传统绘画、篆刻艺术关系密切。有三千多年历史,以商周的金文为萌芽;其后秦篆、汉隶、晋草、魏碑、唐楷、宋行,各擅其胜。”从这个定义来看,构成书法需要下面几个要素:1、毛笔书写;2、书法是艺术;3、有篆、隶、正、行、草等体(根据书法界的通论,书法的字体就这几个,即使有什么新的字体出现,也只是这几个字体上的变体,没有超出这个范围)。 北大方正诉广州宝洁等类案件中关键在于计算机字库中的单字是否构成书法作品,如果构成书法作品,则擅自使用书法作品有可能构成侵权,如果不构成书法作品,也就不存在是否侵权的问题。 根据北大方正的介绍,字库的制作是一个流程,具体步骤是 1、由专业设计师设计风格统一的字稿。 2、扫描输入电脑,经过计算形成高精度点阵字库,给出字库编码。 3、进行数字化拟合,按照一定的数学算法,自动将扫描后的点阵图形抽成接近原稿的数字化曲线轮廓信息,通过参数调整轮廓点、线、角度和位置。 4、人工修字,提高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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