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黑、白合同纠纷的结算及处理.docVIP

建筑工程施工黑、白合同纠纷的结算及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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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黑、白合同的法律适用 关键词:建设工程纠纷 建设工程黑合同 建设工程白合同 工程结算依据 在我国建筑市场中,大量存在建设工程白合同(即备案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黑合同(私下签订的合同),虽然《招投标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对黑合同严令予以禁止,但是在实践中,却大量存在黑合同。因为黑合同的存在,不但扰乱了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而且产生了大量的纠纷。那么,当黑合同和白合同发生冲突时,到底按照哪份合同作为结算。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要以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但是,在实践中,黑白合同问题非常复杂,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不能全面涵盖黑白合同的具体存在形式。各地法院对黑白合同的适用,又有不同的规定,因此造成了不同的判决。本人根据代理过的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纠纷案件,做以下总结: 黑、白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 黑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违反《招投标法》规定,未经招投标手续,私下签订的施工合同。 白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按照《招投标法》规定,依法进行招投标手续,中标后依法向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 黑合同和白合同最主要的区别就是是否经过招投标手续,是否依法备案 黑、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黑合同和白合同结算发生争议,应当以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适用以上规定的前提是白合同合法有效。 黑、白合同的结算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同一个建设工程施工中,存在一份白合同,一份黑合同的。应当以白合同即备案中标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在实践中,有时候黑合同和白合同均违反了《招投标法》规定,均被认为无效的情形。那么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哪个合同作为结算依据。目前,各地的法院均有不同的规定。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备案的中标合同与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可以参照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会谈纪要审判实践中曾经出现了当事人双方请求按照“黑合同”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情形,对此,会议认为,“白合同”是依据招标投标这一法定形式确认的,虽然“黑合同”可能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合同内容规避法律规定、合同形式不合法,不能代替“白合同”即中标备案的效力,即不能依据“黑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有的当事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在签订中标合同前后,往往就同一工程项目再签订一份或者多份与中标合同的工程价款等主要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如果出现“黑白合同”,应当按照哪一份合同结算?在招投标的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主张按照“黑合同”结算,对方当事人则主张按照“白合同”结算的,《解释》第21条明确规定:应当以“白合同”即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为什么不能以“黑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呢?这是因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标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法定程序,“黑合同”虽然可能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合同形式不合法,不产生变更“白合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签订中标合同后,如果出现了变更合同的法定事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合同;但是合同变更的内容,应当及时到有关部门备案,如果未到有关部门备案,就不能成为结算的依据。这样,就能从根本上制止不法行为的发生,有利于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也有利于招标投标法的贯彻实施。《解释》第21条中的“另行”一词,表述的是时间概念,包括签订“白合同”之前、同时和之后。订立“白合同”之后,承、发包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未经备案的变更“白合同”实质性条款的补充协议,不适用《合同法》有关合同变更的情形,属于“黑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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