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物权的变动(案例研讨).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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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物权的变动 (案例研讨) 试就下列二例说明当事人间之物权变动关系: 案例1 1.甲在某山坡向阳处建一小屋。甲死亡,由乙继承,办理该继承登记后,出售与丙,并移转其所有权。丙以该屋设定抵押权于丁。 案例1解析 甲在某山坡向阳处建别墅,系依事实行为原始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甲死亡后由乙继承,乙系依法律规定概括取得该物所有权及其他财产。依出售该物与丙(债权行为),并办理登记移转其所有权,丙系依法律行为(物权行为)继受取得该物所有权。丙与丁约定将该屋设定抵押权与丁,系属债权行为;丁因抵押权之设定(物权行为),而创设取得抵押权。 案例2 2.甲上山捕获白猴,出售与乙,依让与合意交付之。乙将该猴设定质权与丙。丙外出,托丁看管,丁擅将该猴作为己有售与善意之戊,,依让与合意交付之。 案例2解析 甲上山捕获白猴,系依事实行为(法律规定)先占取得该猴所有权。甲出售该猴与乙(债权行为),并依让与合意交付该猴,乙依法律行为( 物权行为、物权契约)继受取得该猴所有权。乙将该猴设定质权于丙,丙系继受创设取得质权。丙的受雇人丁擅将该猴作为己有出售与戊,系出卖他人之物,买卖契约系属有效,但丁让与该猴所有权,乃无权处分,戊系善意,依法律规定原始取得该猴所有权,乙的所有权和丙的质权均归消灭。 案例3 甲将A 、B 、C 三书出卖于乙,依让与合意交付。查A 书系甲所有,B 书系丙借甲阅读,C书系丁遗失为甲拾得,试问: 1 .甲与乙间的买卖契约是否有效? 2 .乙是否取得A 、B 、C 三书所有权。 3 .设甲系禁治产人时(或受乙诈欺),其法律效果如何? 4 .试就此例分析检讨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理论 。 案例3解析 甲出售A 、B 、C 三书于乙的例题,可以显现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分离原则(物权行为独立性)的优点,有助于明确地规范每一个标的物之物权变动。甲占有A 、B 、C 三书,其中A 书为甲所有,B 书为丙寄放甲处,C 书为丁所有被甲拾得。甲将A 、B 、C 三书出售于善意的乙时,其买卖契约有效。乙依物权行为取得甲有权处分的A 书。甲对B 书系无权处分,其物权行为效力未定, 乙因善意受让而取得其所有权。关于C 书,甲系无权处分,因系遗失物,丁在2 年内得向乙请求其物。在上举之例,设乙系恶意时,甲与乙间的买卖契约仍为有效,其关于B 书、C 书的物权行为效力未定,乙不能善意取得B 、C 二书所有权。甲自丙、丁取得B 、C 二书所有权时,甲与乙间就该B 、C 二书的处分(物权行为)自始有效。基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甲与乙间的买卖契约纵属无效(如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被撤销(如甲意思表示错误),其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因此而受影响。但物权行为亦具有同一瑕疵时,如甲为无行为能力,或甲物权行为上的意思表示受乙胁迫时,其物权行为本身无效,或得撤销。 案例4 甲出售A 房与乙,其后见房价高涨,为避免乙的强制执行,与丙通谋虚伪作成买卖,并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丙死亡,丁继承,办理继承登记后,将该房设定抵押权与戊。丁、戊均不知甲丙间的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试说明当事人间之法律关系。 案例4解析 甲售A 房给乙,买卖契约有效成立,乙得向甲请求交付该房,并移转其所有权。甲为避免乙对该房的强制执行,与丙通谋虚伪为该房的买卖,并办理登记,移转其所有权,甲与丙作成的两个法律行为〔 买卖契约及物权行为),均属无效,丙不能取得该房所有权。 丙死亡,由其子丁继承,就该房办理继承登记。如前所述.丙与甲通谋虚伪为A 房的买卖及移转其所有权,其法律行为无效,丙不能取得该房所有权。在此情形,丁得否主张其为善意第三人?关于此点,应采否定说,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之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第三人不包括继承人在内。其次,丁可否主张因信赖房屋登记而取得A 房所有权?关于此点,所谓登记,系为保护因信赖登记取得房屋权利新登记之第三人而设,因此所谓第三人不包括继承人在内。因善意取得制度旨在维护交易安全,不适用于依法律规定而生的物权变动。丁未因继承而取得A 房所有权,而将A 房设定抵押于戊,所谓通谋虚伪意忍表示,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对戊应有适用余地。此外,戊亦因信赖登记,应受登记绝对效力的保护,而善意取得抵押权。 (二)当事人间得主张的权利 综据上述,A 房所有权虽经办理继承登记,丁仍不能取得其所有权,该房仍属甲所有。戊则因信赖房屋登记而取得抵押权。甲有权对丁主张所有权妨害除去请求权,请求涂销所有权登记,但戊所取得的抵押权不因此而受影响。甲怠于行使其权利时,乙可代位行使之。此外,乙亦可依侵权行为规定请求丁涂销登记,于该房回复登记于甲之名义时,乙得对该房为强制执行。 案例5 甲继承其父遗留的A 小提琴,即出卖与乙,约定于3 月3 日交琴。甲于3 月3 日向乙表示愿意让与该琴所有权,但欲借用3 日,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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