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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局(公司)对所属单位(部门)的财务管理,确保对国有资产实施有效监控,根据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局(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财务人员委派是指市局(公司)向下一级行政单位、所属部门等委派财务人员,负责对该单位(部门)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管理,组织会计核算和实施会计监督的行为。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单位(部门):(一)市局(公司)所属各单位;(二)需要加强成本核算的市局(公司)有关部门;第四条 委派的财务人员必须对本单位负责,同时也必须维护被委派单位的合法权益,坚持管理、服务与监督相结合。第二章财务人员的任职资格第五条 市局(公司)委派财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1、具有扎实的财会专业基础理论和业务知识,熟悉国家财务、会计、税收、金融和国有资本管理等法规政策,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掌握现代企业管理所需的相关知识和技术;2、具有会计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会计师及以上技术资格;3、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具有一定的会计核算、组织管理和工作协调能力;4、具有会计专业从业资格证书;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具备委派的财务人员任职资格:1、曾因监管、审核、操作失误、渎职,导致公司遭受严重经济损失的;2、不坚持原则,不如实反映单位财务情况,参与会计造假的;3、违反财经纪律、制度,利用职权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受到处理的。4、年终考核不合格的;第三章财务人员的委派程序第七条 被委派单位(部门)的财务人员由市局(公司)直接委派。第八条 市局(公司)财务管理科是被委派单位(部门)财务人员的委派部门。第九条 被委派单位财务人员按下列程序委派和任免:1、市局(公司)财务管理科按任职条件与被委派单位(人员)商议后提出建议名单;2、市局(公司)财务管理科名单提交人力资源科征求意见。3、市局(公司)财务管理科将建议名单报公司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公司党组会研究决定;4、市局(公司)财务管理科主办,会签人力资源部后下发委派通知或推荐函。第四章财务人员的职责权限第十条 财务人员的职责:1、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组织会计核算;2、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和收支计划,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3、进行费用控制和核算;对上报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4、监管单位(部门)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局(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情况;5、负责配合和协调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对单位实施的专项财税检查、审计等。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的权限:1、从事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银行账户的管理,登记现金、银行帐并及时和财务科对账。2、负责制定单位(部门)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3、参与拟定单位(部门)年度预算方案和重大项目资金筹措、使用方案;参与编制月度全面预算、资金预算;监督单位对大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4、初审单位报销的经济业务事项;5、审核检查单位财务运行和资金收支情况,制止和纠正不正当收支,不能有效制止的,应及时书面向财务管理科报告:6、登记单位的固定资产辅助账、其它实物资产明细账;7、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限。第五章财务人员的管理第十二条 市局(公司)对所被委派单位(部门)的财务人员实行双重领导。第十三条 市局(公司)向被委派单位(部门)委派的财务人员,行政上受所工作单位(部门)人员领导,业务上向公司财务管理科报告工作。第十四条 市局(公司)向被委派单位(部门)委派的财务人员,其工资、奖金标准由所工作单位(部门)确定,由市局(公司)统一发放。第十五条 被委派的财务人员,其人事档案、职务任免和晋升、工作变动、职称评聘、奖惩考核等,由所工作单位(部门)负责管理。第十六条 市局(公司)对委派的财务人员实行年度考评制度,考核标准见附件(附件:县级局财务委派人员工作评价体系)。(考核结果同县级局年度财务工作质量和委派人员年度工作业绩考核挂钩。)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市局(公司)财务管理科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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