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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新条例下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解析 (1)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原政策规定 ①《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第159号,已失效) 对建筑业劳务按工程价款的结算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②《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已失效) 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③《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已失效) 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款项凭据的当天。 对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2)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新政策规定 《暂行条例》第12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施细则》第25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实施细则》第24条: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①“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含义 收讫营业收入款项不等同于收到款项 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在应税行为开始提供后收到的款项 除另有规定外,应税行为提供前收到的款项不能以收到款项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对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的情形,应税行为提供前收到的款项可以收到款项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例28】甲运输企业从事海洋运输,2011年4月接受乙公司委托 从上海出发运货到美国,运费为100万元。甲企业从1月6日开始运 输,2月2日抵达目的地。期间1月7日收到运费50万元,1月29日收 到运费20万元,2月10日收到运费30万元。 甲企业1月份营业额为50+20=70万元 2月份营业额为30万元。 ②“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的含义 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不是发票 适用范围是开始提供应税行为但没有收到营业收入款项的情形,也包括开始提供应税行为在书面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没有收到营业收入款项的情形 确认标准上要分为两种情况来处理:签订书面合同且有明确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例29】A公司2011年2月5日承担了B公司委托的一项设计任务, 合同价款200万元,合同约定2月10日B公司要付款50万元,但实际 到3月7日才支付。 无论是否收到,50万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2月10日。 ③孰先原则的适用 “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和“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不一致时,按孰先的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对于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理解  根据新的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归纳如下:   ①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过程中,如果合同规定了付款日期的,则不论届时是否收到款项,均以该日期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③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这里需要区分,工程完工前实际收到的款项应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 当天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工程完工后按照取得竣工结算单的 当天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结算总价减除实际已收到款项确 定计税营业额。 ④对于纳税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为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销售合同签订后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如果不签订合同,则为建筑物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⑤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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