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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
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炉脱硫除尘
技改工程EPC总承包合同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九日
业主方合同号:
承包商合同号:XLT-2005-0218
合同签字时间及地点:2005年3月19日 云南省昆明市
合同双方:国电小龙潭发电厂(以下简称业主方)
北京国电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龙源东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商)
双方达成协议,并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目 录
1 定义 3
2 合同标的 3
3 工程工作范围和供货范围 3
4 合同价格 3
5 付款 3
6 交货和运输 3
7 包装与标记 3
8 技术服务和联络 3
9 质量监造与检验 3
10 土建、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 3
11 保证与索赔 3
12 保险 3
13 税费 3
14 分包与外购 3
15 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 3
16 不可抗力 3
17 合同争议的解决 3
18 合同生效 3
19 其它 3
1 定义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业主方”是指 国电小龙潭发电厂,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承包商”是指 北京国电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龙源东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4款中规定的部分。
“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18款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技术资料”是指合同工程、设备及其与电厂扩建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试验、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和本合同《
1.7“合同设备”是指承包商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本合同第二卷及《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炉脱硫除尘技改EPC总承包工程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所列示和规定。
1.8“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承包商对承包商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
1.9 “性能试验” 是指当FGD装置达到额定出力连续稳定运行168小时完毕后,承包商为检验其FGD装置的各项性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而自行组织的进行的调整试验。
1.10“初步验收”是指当业主方组织的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己达到了第二卷及《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炉脱硫除尘技改EPC总承包工程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规定的保证值后,业主方对每台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
1.11“性能验收试验”是指当承包商为检验其FGD装置的各项性能已符合设计要求后,业主为检验整套FGD装置是否真正达到第二卷及《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炉脱硫除尘技改EPC总承包工程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按第二卷及《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炉脱硫除尘技改EPC总承包工程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附件2规定所进行的试验。
1.12“最终验收”是指业主方对每一机组的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
1.13“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
1.14“电厂”是指国电小龙潭发电厂
1.15“技术服务”是指由承包商提供的与本工程合同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1.16“现场”是指位于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炉脱硫除尘技改工程工地,为业主方安装合同设备所在地。
1.17“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工程合同提供的脱硫岛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备品备件和足够3年运行使用的备品备件。
1.18“试运行”是指脱硫岛在调试和电厂试运行阶段进行的运行。
1.19“机组”是指锅炉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套完整的设备。
1.20“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签名的文件。
1.21“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由承包商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
1.22“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影响脱硫岛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
1.23“设备缺陷”是指承包商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原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1.24“开工日”是指承包商收到业主方签发的开工通知书之日。
1.25“工期”是指自合同生效日算起至本工程竣工、并按照第二卷及《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炉脱硫除尘技改EPC总承包工程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技术部分所列国标及相应的有关标准通过竣工验收的全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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