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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第三讲教师法律问题.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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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第八条中规定,教师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案例中的“教学计划”、“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理所当然包括当面为学生布置和评改作业的任务。 三、教师职业制度 我国《教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教师职业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这三项: 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聘任制度 1.高校教师资格制度 (1)教师资格条件: 国籍条件:中国公民,遵守宪法、法律; 思想条件: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思想品德; 学历条件或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高教法》46条规定,大学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不具备学历条件,但学有所长,可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并经认定后取得资格; 能力条件:教育教学能力、表达能力,普通话二级乙等,身体和心理素质方面,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 1.高校教师资格制度 (2)教师资格认定 资格认定性质: 特定职业资格的行政许可行为(含丧失与撤销); 法定认定机构: 普通高校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法定认定程序: 申请、审批、颁发证书; 法定机构的受理期间为30日,认证结果应在30日内通知本人。 1.高校教师资格制度 (3)教师资格的丧失与撤销 《教师法》14条规定: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19条规定: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思考:我国教师资格制度存在的问题? 据统计,目前我国近1300万教师。 (一)教师资格标准过于笼统宽泛,不能科学评估教师具有的教育教学能力 (在社会上存在“师范院校的毕业证书等同于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考试等同于教育学、心理学、普通话考试”的误解) (二)教师资格类别、等级单一,难以适应学校对不同水平层次教师的需求 (单一的合格制,只设立了最低门槛) (三)教师资格证书缺乏评估与更新机制,不能发挥对教师的持续激励作用 (一经获得 终身有效) 2.高校教师职务制度 定义:高校教师职务制度是指高校教师岗位设置及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的规定的总称。 职务分类:《高教法》47条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2.高校教师职务制度 职务条件: 取得高校教师资格; 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 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 承担相应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职务评定: 《教师职务暂行条例》规定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成的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或授权高校组织评定。 西南大学职称申报文件 讨论:职务评审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 可诉案例: [案例4]2001年11月,西北大学职称评审委员会以林某“弄虚作假”为由,通过投票表决作出决定,取消林某教授任职资格。 2001年12月,林某就此事上诉法院,法院判决:撤销西北大学的决定,驳回原告其他请求。 双方不服提出上诉。 终审法院判决:西北大学作出决定属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诉讼范围,维持原判。 不可诉案例: [案例11]2003年华中科大王晓华因未通过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向教育部申请复议。教育部以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不予受理。王晓华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状告教育部不作为。法院审理认为,评聘教师职务是高校的自主权,评聘委员会的行为并非具体行政行为,审定教育部行政复议结果正确。 讨论:职称评审行为是否可诉? 关键问题:评审行为到底是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还是学校内部的正常管理活动? 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体法律意义的行为。 对高校评审行为的判断: 1.从主体要素上,高校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教育行政管理权的行政主体。 2.从行为性质上,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为实现管理的目标而实施的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而职称评审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3.从内部管理行为的定义看,内部管理行为涉及的是公务员的奖惩、任免等权利,不包括职称评定。 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须符合下述4个条件: 1、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具体行政行为) 2、被告适格; 3、原告适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案由。 《行政诉讼法》第11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1)对拘留、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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