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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单元:教育权利主体及其相互关系(政府与学校)
第七单元:教育法律关系(2) 主要内容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从法理学上来看,法律关系的存在是静态与动态的统一。从静态角度来看,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从动态角度来看,法律关系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处于不断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过程中。 教育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性 教育法律关系的运动表现为形成、变更与消灭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在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产生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双方签订教师聘用合同就形成了教育法律关系 教师聘任:是“我说不聘你就不聘你”吗? 某中学李老师系某高中的高级数学教师,在学校已任教15年,教学成绩优秀,师德高尚,深受学生和同事尊敬。 该校为调动教师积极性,开始全面推行聘用制,其具体做法是:先根据年度考核确定每个教师的分数。然后校长聘用分管副校长,再由分管副校长聘用学校各部门和各级部主任,最后由各部门和各级部主任聘用各科教师。剩下的下岗或者待岗。在聘用中,李老师受聘于级部主任张主任所在的高一级部,并担任班主任,聘期1年。 次年,该校又开始了一年一度的聘用工作,级部主任张主任觉得李老师教学成绩很好,想继续聘用他教高二年级的数学并担任班主任。张主任找李老师谈话,不料李老师明确表态,只上数学课不干班主任。张主任很恼火,认为李老师不识抬举,明确提出不愿当班主任的教师师德不好,不能聘。结果可想而知,李老师落聘了。 李老师找到校长反映了自己未被聘用的事,希望校长进行协调。可是校长却说:“咱们学校实行真正的聘用制,不走形式,这你是知道的。现在我这个校长的权力很小了,只负责聘副校长。至于教师聘用那是级部主任的事,做校长的根本无权管理,否则聘用制就乱套了。” 李老师无可奈何,只好到本市另一所离家较远的高中应聘。李老师满腹狐疑:“不干班主任,就不聘你!这符合法律规定吗?”“教师聘用,级部主任说了算,这是真正的聘用制吗?”“是谁给了级部主任如此大的权力——说不聘谁就不聘谁?” 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 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 主体、客体的变化 权利、义务的变化 案例:地震中的绵竹市富新镇第二小学 视频材料:直击绵竹富新二小抢救现场 地震中的绵竹市富新镇第二小学 富新二小教学楼在不到10秒钟内猝然坍塌。三层教学楼在巨幅摇摆之后,近200名惊慌失措的学生被埋在了瓦砾砖石之中。 事后的统计表明,共有127名学生在这次事故中遇难,数十名学生受伤。他们大部分是独生子女。 位于一楼的四年级两个班的学生,因为并在一个教室讲试卷,灾难降临时,狭小的教室门根本通过不了75名学生,他们中有39人丧生。三年级的学生午睡后被老师叫到操场“呼吸新鲜空气”,侥幸逃生。 地震中的绵竹市富新镇第二小学 据家长介绍,富新二小的前身是五福中学。2007年,富新和五福两镇合并,学校也随之变更,原五福中学并入另一所中学,空出的教学楼则留给了富新二小。 去年9月,富新二小三至六年级的学生搬入了这栋腾空的三层小楼。此前,他们在楼房边的瓦屋中就读。地震之后,这些瓦屋保持了挺立,没有搬入楼房的小学一、二年级学生因而幸存。 不仅是这些瓦屋,除这座教学楼外,场镇上基本没有彻底垮塌的楼房,这让失去孩子的家长们难以接受。他们在现场发现,教学楼倒塌的外墙断面整齐,和基座上没有任何钢筋水泥连接,就像堆积木一样。断裂的主梁里只有4根粗细不一的钢筋,较细的钢筋还不足成人小指粗。“我们自己盖房子,也不会用这么细的钢筋。”一位家长说,“这座教学楼到底是谁设计,谁施工,谁验收?” 地震中的绵竹市富新镇第二小学 学校应该保障学生的安全(管理责任;义务教育) 不可抗力,学校可抗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周围的房屋与场镇的房屋都没有完全倒塌,地震不是房屋倒塌的法律上的原因,而是质量不合格造成的 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 教育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主体与客体、权利与义务变化) 学校、学生——学校、学生、建筑商、设计单位、验收单位 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消灭 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客体的消灭,主体间权利、义务的终止 如,学校向某一企业借款而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债权关系),学校为债务人,企业为债权人。届时学校依照合同返还了借款则与该企业的债权债务民事关系归于消灭。 (二)教育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抽象条件:即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前提和依据) 具体条件:即教育法律事实的存在,是教育法律规范中假定部分所规定的各种情况,一旦这种情况出现,教育法律规范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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