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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解答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与规范运作常见问题解答
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2年9月4日修订
目 录
一、定期报告披露 3
二、临时公告披露 11
(一)应披露的交易 11
(二)关联交易 13
(三)权益变动 15
(四)发行保荐 18
(五)其他重大事项 18
三、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20
(一)三会运作 20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2
(三)募集资金管理 26
四、上市公司业务系统操作 27
一、定期报告披露
公司编制定期报告,能否不使用深交所提供的《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公司使用深交所提供的《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可以制作定期报告摘要,但能否用于制作年报和半年度报告全文?
答:为保证定期报告摘要披露内容完整性和财务数据的准确性,上市公司必须使用我所提供的《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编制定期报告摘要,在向我所报送定期报告相关资料时必须同时提交由此系统生成的RD文件,以便于我所进行定期报告数据准确性和披露内容完整性的校验。
我所提供的《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目前只能用于制作定期报告摘要、季报全文和半年报全文,尚不能用于制作年报全文。例如,上市公司在编制年报时,应当逐一对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规定的内容与格式,编制年报全文。公司可以利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生成部分表格和数据,用于年报全文相应内容的编制,但其他内容仍需由公司自行编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发生了变化,或在报告期结束后、年报披露前发生了变化,请问在年报中如何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信息?
答:公司在年报中披露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任期起止日期、持股数量、最近5年主要工作经历等信息时,应列示的是年报披露时在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
公司在年报中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报酬情况时,应披露所有在报告期内曾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含离任人员)的报酬情况。
报告期内或资产负债表日至年报披露日之间离职的独立董事是否需要进行述职报告,董事会需要审议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吗?
答:《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5.9条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年度履行职责情况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根据该条规定,凡曾在报告期内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不管其是否已经离职,皆须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报本所备案。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不需经董事会审议,也不需作为一项议案在股东大会上审议。
公司在报告期内没有发生担保事项,也不存在前期发生但延续至报告期的尚未履行完毕的担保事项,或报告期末只存在对合并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在披露年报时独立董事是否仍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答: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规定,“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可见,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也需要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同时,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7月修订)13.3.1条的规定,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公司股票可能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可见,公司对外担保情况是本所对年报进行事前登记时重点关注的一项内容,涉及到年报披露后公司股票是否立即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重要问题。
因此,即便仅存在提问中所说的情况,独立董事仍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是否需要聘请注册会计师出具专项说明?独立董事是否需要发表独立意见?
答:上市公司报告期无论是否存在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皆应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规定,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应对相关资金占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在披露本次年报的同时,在指定网站披露上述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发生时间、占用金额、发生原因、偿还金额、期末余额、预计偿还方式、清偿时间、责任人以及董事会拟定的解决措施。
公司年度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以年末股本1亿股为基数、每10股派2元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5股的分配方案,但在分配方案公布后至实施前期间,公司股本因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而增加到1.1亿股,请问公司因股权激励行权而持有股票的员工,是否有权参加上述利润分配,在实施分配方案时分配比例是否需相应调整、如何调整?
答: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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