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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
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
第一章:范 围
本规程是对农电生产事故和农村触电死亡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统计工作的依据。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农电系统的企事业单位及其电(热)力用户。
第二章: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的可能性。
DL499—92《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
DL558—94《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DL558—94《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2.1.1 电力生产人身伤亡 按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劳动部现行的有关规定和电力生产中构成的人身死亡、重伤、轻伤事故。 2.1.1.1 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2.1.1.2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发生的伤亡。
DL558—94《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2.1.1.3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伤亡。 2.1.1.4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导致突发性事件,如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伤亡。
DL558—94《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2.1.1.5 停薪留职职工和已退休而又被本企业聘用人员、本企业雇用或借用外企业职工、民工和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有关电力生产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6 政府机关、劳动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上述人员伤亡。
DL558—94《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2.1.1.7 本企业领导的多种经营企业,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8 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同一作业场所进行电力生产交叉作业时,发生由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本企业”和“非本企业”人员的伤亡。
DL558—94《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2.1.1.9 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伤亡。 2.1.1.10 凡非本企业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单位负有一定责任的人身伤亡。
第四章 配电事故。
4.1.4.1、由县电力企业管理(含代管)的20kV及以下高压配电设备,由于本企业的责任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且仅造成少送电量时,定为配电事故。
a)、高压配电线路的倒杆断线;
b)、配电变压器损坏,且24h(山区或边远地区可延长到36h)不能恢复送电者;
c)、高压配电线路的柱上开关损坏,且24h(山区或边远地区可延长到36h)不能恢复送电者;
d)、电力电缆(含电缆头)发生爆炸者;
e)、处理故障过程中因判断错误引发对用户少送电量者;
f)、设备异常,被迫停止运行超过36h者;
g)、一切误操作(含调度端的远动误操作)。
4.1.4.2、由县电力企业管理(含代管)的66kV及以下直配线路(或用户专用线,包括电缆)或直配变压器发生故障构成事故时,亦定为配电事故。
4.1.5、经本企业认定并经主管单位核准的其他事故。
4.1.6、同一原因引起多次事故的认定。
4.1.6.1、发电厂由于燃料质量差或雨天煤湿等原因,在一个运行班的值班时间内,发生多次灭火停炉、降低出力时,可定为1次事故。
4.1.6.2、一条线路由于同一原因在4h内发生多次跳闸事故时,可定为1次事故。
4.1.6.3、同一供电企业,由于自然灾害,如覆冰、暴风、水灾、火灾、地震、泥石流等原因,发生多条线路、多个变电所跳闸停电时,可定为1次事故,但须得到主管单位的认可。
4.1.7、一次事故涉及几个单位时的事故认定。
4.1.7.1、一个单位发生的事故扩大成系统事故时,除该单位应定为1次事故外,管辖该系统的调度部门亦应定为1次系统事故。
4.1.7.2、一个单位发生事故时,系统内另一个单位或几个单位由于本单位的过失又造成异常运行并构成事故者,称为派生事故,派生事故亦应定为1次事故。
4.1.7.3、输电线路发生瞬时故障时,由于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失灵,在断路器跳闸后拒绝重合,对管辖该继电保护或断路器的单位应定为电气(变电)事故;如果输电线路发生永久性故障,虽然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失灵而未能重合,则只对管辖该线路的单位定为输电事故。
4.1.7.4、配电线路发生故障,并扩大为发电厂或变电所的母线停电或主变压器停电时,对于供电企业,定为1次变电事故;对于发电厂,则定为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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