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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教学重点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加害行为 损害事实 因果关系 主观过错 第一节 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概述 概念:构成具体侵权行为的必备条件。 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理论的意义 是对归责原则的系统阐述 是研究任何一个具体的侵权行为的指南和纲领。 是审判人员在具体案件中确定责任是否成立的直接法律依据。 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主要学说: 三要件说: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 四要件说: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 四要件说的合理性 对通则106条第2款的语义分析 司法解释对构成要件的态度 主观过错与客观过错 第二节 加害行为 一、加害行为概念: 加害人以积极方式或消极方式实施的作用于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违法行为。 不讨论加害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而是重点研究加害人实施行为的客观方面:行为与法律规定的关系、行为与加害人法定义务关系、行为与受害人合法民事权益关系。 二、加害行为的分类 故意的加害行为、过失的加害行为与不基于过错的加害行为 直接加害行为与间接加害行为 (自己责任与替代责任) 单个人的加害行为与多数人的加害行为 积极的加害行为与消极的加害行为 作为义务的来源:法律直接规定、职务或业务上要求、行为人先前行为或特别的环境条件 对不同民事权益的加害 二、加害行为的违法性 加害行为的违法性 首先,是指该行为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基本原则、司法解释、判例等)的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等的要求; 其次,具体表现为加害人对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违反和加害人对受害人受到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之侵害 加害行为的违法性 ——从加害人的角度考察 (1)违反了最广义的法律对加害人所设定的义务; (2)违反了判例或者司法解释等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对加害人所设定的义务; (3)违反了公序良俗对加害人所要求的义务; (4)违反了在特定环境条件下加害人依常识或者诚信原则所应当承担的义务。 加害行为的违法性 ——从受害人的角度考察 1、加害行为通常是对他人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之侵害 民事立法确认的民事权利 最高法院在其司法解释中确认的某种新的民事权利 2、加害行为也可能是对他人受到法律所保护的民事利益之侵害 3、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与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之关系 三、关于违法性阻却 概念:加害人的加害行为虽然侵害了受害人的民事权益,但是由于该行为具有某种合法的理由或者事由,而使其不具有真正的违法性。 违法性阻却事由:不可抗力(第107条);(2)正当防卫(第128条);(3)紧急避险(第129条);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害人同意的行为等 第三节 损害 一、损害概述 (一)概念:加害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益。具体体现为受害人的死亡、人身伤害、社会评价降低、精神痛苦以及各种形式的财产损失。 损害是任何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无损害即无责任。此系侵权法的补偿功能所决定,不同于刑法追究未遂犯罪,因其功能之一在于惩罚。 (二)损害的特征 (1)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的后果; “合法民事权益” 只包括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民事权益,而不包括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并受法律保护的契约上的权益。 (2)损害具有法律上的补救性; 首先,从法律的价值观上来看,有必要对该损害进行补救。 其次,法律上补救的可能性 (3)损害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 (三)损害的分类 财产损害 :指受害人因其财产或人身受到侵害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 1、直接损失 :由于侵权行为直接作用于受害人的财产权的客体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受害人为了补救受到侵害的民事权益所为的必要支出。 2、间接损失:由于受害人受到侵害,而发生的可得的财产利益的丧失。 在受害人受到侵害时,该财产权益尚未存在; 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受害人不受到侵害,这一财产上的权益是必然或者极其有可能得到的。 ?对于直接的财产损失,原则上应当全面赔偿。 但间接损失并非都能获得赔偿。 第三节 损害 二、 人身损害 指侵害他人生命权或健康权,而导致受害人死亡或伤残的后果。人身损害可分为死亡和伤害,伤害又可分为一般性伤害和重伤。 三、社会评价之降低 第三人对受害人的评价之降低的前提是第三人直接或者间接知悉受害人的人格受到侵害这一事实。 社会评价之降低不同于精神损害。对于一个人的人格评价是不以被评价者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情况;人格评价被降低并不必然导致精神损害或者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程度存在差异。 四、精神损害 指受害人在受到侵害后精神上的痛苦和肉体上的疼痛 第四节 因果关系 一、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概述 因果关系 哲学上因果关系:强调事物的普遍联系通常是为了对现象的成因或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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