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知县县令监察制度述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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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知县县令监察制度述论

宋代知县、县令监察制度述论 作者:邢 琳   摘要:在中国封建官僚政治中,县级政权具有基石的作用,而县级政权的正常运转又离不开健全的县-级监察制度。通过监察,统治者可以更好地控制县官,并得到民心。宋代统治者对县级政权建立了多渠道严密的监察制度体系,从制度上制约县级长官权力的行使。县级监察制度具有严密性、针对性和限制性等特点,它对今天的县级政权建设不无参考价值。但宋代县级监察制度也有明显的不足和教训,也值得我们今天引以为戒。   关键词:宋代;知县;县令;监察制度   中图分类号:K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5X(2008)02—0141—03      在中国封建专制社会里,历代统治者都很重视地方监察制度。尽管县级政权位于庞大的官僚体制的最底层,但它的作用却不可低估——具有基石的作用,县级监察制度最直接的作用是,统治者可以更有效地加强对县官的控制,防止他们的腐败堕落,同时使上意又能够顺畅地通达于民。对县级政权富有成效的监察,可以保证县级政权机器的正常运转,维持地方政权的稳固和安定。对宋代的监察制度,学术界从不同的角度给予了较充分的关注,特别是贾玉英教授撰写的《宋代监察制度》对其作了较深入的论述,但对知县、县令的监察制度未作专节进行系统论述。迄今为止,宋代县级监察制度的专题研究成果尚未见到。由此,本文试对宋代县级监察制度作初步探讨。      一、宋代监司、通判对知县、县令的监察      宋代对知县、县令的监察是多种渠道的,知县、县令不但受监司、通判的监察,而且也受郡守的监察。   宋代的路级监察机构,包括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等,统称监司。   宋代的府、州、军、监级监察机构是通判厅。通判厅不仅要监察府、州、军、监级官吏,而且还要按察本辖区的县级官吏。下面对路级监察官和府、州、军、监级监察官监察知县、县令的职能进行分述。      (一)监司对知县、县令的监察   宋代的监司既是治民之官,又是治官之官。具体到职能上,则负有行政与监察的双重职能。   1.按劾官吏贪赃枉法,不尽职责   宋朝统治者对贪赃枉法、不尽职责者,要求凡“官吏贪浊弛慢者,具名以闻”。如仁宗宝元二年(1039年)八月诏转运副使、提点刑狱至所部百日,如果部下有犯赃者,则“坐失按举之罪”。宁宗嘉定二年(1209年)五月诏令诸路监司“劾守令之贪残者”。   按劾贪赃枉法的知县、县令是监司的又一重要职能。如南宋绍兴年间,瑞昌县令“倚势受赂”,被江西转运判官陈橐按劾而罢职。   同时监司对知县、县令不尽职责者负有察举职能。如神宗熙宁四年(1071年)三月诏:河北、京东路转运司和提点刑狱司,“察所部知州、通判、都监、监押、巡检、知县、县令不职者以闻”。元丰元年(1078年)六月,京东路遭水灾,朝廷令监司察访灾情,并举奏“县令不得力者”。   2.察劾税收中的违法行为   征收赋税钱粮,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是历代县级政权的首要任务,宋代亦然。州县官在税收中如有违法行为,不仅会激化阶级矛盾,而且直接影响到封建政府的税收,所以宋代统治者多次诏令,要监司察劾州县官在税收中的违法行为。如高宗绍兴十年(1140年)九月规定,“州县百姓输纳租税,监官勒索百姓多收者”,“仰监司严加检察,如尚或蹈袭违戾,并仰按劾奏闻”。光宗绍熙二年(1191年)十一月南郊赦道:“催科自有省限,州县往往不遵条法,先期预借,重叠催纳。”有的甚至“倍加斗面,非理退换”,“仰监司严加觉察,如有违戾。按劾闻奏”。历宋一代,朝廷不断强调监司对州县官在税收中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能。   3.按劾残害百姓者   宋代监司对残害百姓的行为要予以按劾。如仁宗至和年间(1054—1056年),淮西地区发生了蝗灾,山阳县尉李宗残害积极治蝗的老百姓,强迫邵崇等人吞食蝗虫,以致使他们“吐泻成疾”。提点刑狱孙锡奏劾了李宗,仁宗罢去了李宗的官职。高宗绍兴九年(1139年)四月诏“新复诸路监司、帅臣按劾官吏之残民者”。   4.察举听讼不公与制造冤假错案者   监司察觉到州县令长听讼不公,事涉偏曲,或是应受理而不受理,可将州县长官按劾治罪。绍兴十五年(1145年)四月二十二日尚书省言:“民户理诉词讼,远诣朝廷披陈,虑有冤抑,遂改委他司定夺,访闻无行官司,恶其指论,捃以他事,非理科罪,是使蒙冤之民不敢申诉。”于是高宗下诏:“令诸路监司州县,将民户陈诉事务,并仰长官躬亲审详,依公理断,无至少有偏曲。仍仰所属监司觉察,按劾当议,重作行遣。”   宋代监司对制造冤假错案者,要给以按劾。《庆元条法事类》明确规定:“诸监司每岁点检州县禁囚,淹留不决,或有怨滥者,具当职官、职位、姓名,按劾以闻。”   5.限制豪强的非法侵夺,钳制官吏的法外聚敛   北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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