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规范与关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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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规范与关系

《教师法》 第33条第1款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 第35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 责令赔偿损失;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教师法关于奖励的规定 这是教师法关于惩罚的规定。 【分析】 (1)有违法行为。 (2)违法主体:李某及个体户。 (3)违反的法律规定: 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11条、第14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13条、第38条等规定。 【分析】 (4)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义务教育法》 第58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62条 第68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指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国家对教育事业的行政管理权而依法实施的,直接或间接产生行政法律后果的行为。 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行为: 狭义:专指行政机关制订有关教育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广义: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订有关国家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行政执法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授权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依法针对具体的人或事所施行的单方面的能直接产生教育法律效果的行为。 法律上的义务 《教育法》第40条:“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第2款:“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这是必须不作为的义务 这项规定就是必须作为义务 相关法律条文 《教育法》第42条第一款规定:受教育者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义务教育法》第29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应当“(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1.公民(自然人) 公民包含两类:一类是我国公民,另一类是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 机构和组织主要包含两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如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其特点具有权力特征。另一类是社会组织,包括政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这些组织参加的教育法律关系广泛, 3. 国家 以国际法主体名义参与国际事务;通过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 (二)教育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教育法律关系客观化的表现形式,是教育法律关系构成的要素之一。 一般包括 物质财富 精神财富 行为 1、物质财富 物 不动产: 场地、房屋和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场馆等 动 产: 资金、教学仪器设备等 2、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 是智力的创造性活动的结晶,属于非物质财富。 主要是包括各种教材、著作在内的精神产品和智力成果,各种具有独创性并行之有效的教案、教法、教具等发明。 案例: 教案姓公还是姓私? P19 3、行为 行为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 教育者—受教育者之间的教育教学行为 其他行为:学生家长、各种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教育活动的各种行为。 (三)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依法成立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某种权利和应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义务。它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没有权利和义务为内容,无所谓法律关系。 1、法律上的权利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或资格,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作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能要求与该项权利相对的义务承担者实施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 一切法定的权利,国家都以其强制力给予保障,当法定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的享有者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请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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