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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__冲突规范与准据法
;第三章 冲突规范与准据法;一、冲突规范的概念和特征;;(二)特征
1.冲突规范的结构由“范围” 和“系属”两部分构成;
2.不直接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3.性质上是一种既不同于实体法规范,也不同于程序规范的特殊类型的法律规范 ;
4.冲突规范对国际民商事关系只起“间接调整作用”、“路标作用”。
;二、冲突规范的结构;一般法律规范的结构:三要素说; 中国籍公民王美玫1948年随父母到印尼定居,1958加入印尼国籍。1995年王美玫丈夫去世,王除有一子外无其他亲属。1996年,王美玫变卖其在印尼的财产,与其子回中国定居。回国后,王购买了一套公寓自住。王的儿子有业不就,靠王的积蓄生活。王多次劝说其子自食其力,但其子置若罔闻。王遂加强了对财产的控制,招致其子不满,先后两次欲害其母,均被与其母朝夕相伴的爱犬旺财相救。王年事已高,又遭逆子暗算,心力交瘁,自知将不久于人世,遂于1998年底找到律师宋世杰立下书面遗嘱:
1.取消其子的继承权。
2.遗有人民币10万元左右,由旺财继承。这笔钱由律师掌管,用于照料爱犬的生活费用。
3. 律师履行相应义务后,公寓一套归其所有。
王立遗嘱后不久去世。旺财在其墓地守候四天四夜不吃不喝,悲壮死去。;我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范围”和“系属”两部分组成
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系属,冲突规范中“范围”所应适用的法律。;冲突规范的结构:范围+系属;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范围”是不动产所有权关系
“系属”是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范围”是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
“系属”是侵权行为地法律;三、连接点
1、连接点的含义
国籍、居所地、物之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合同履行地、婚姻举行地、立遗嘱地 、当事人选择的”、“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适用最有利的”
2、连接点的法律意义
冲突规范中将“范围??中特定的民事关系或法律问题与一定地域的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标志。
;连接点/连接因素(connecting factor);;(三)常见的连结点
1.国籍、住所或居所 ;
2.物之所在地 ;
3.行为地 ;
4.当事人合意 ;
5.法院地 ;
6.最密切联系地 。
;第5条:“在下述情况下,适用的法律应为直接遭受损害的人的惯常据所的国内法,如果该国同时又是①被请求承担责任者的主要营业地;或②直接受害者获得产品的地方”。;;(一)单边冲突规范
其系属直接指明只适用内国法或直接指明只适用外国法的冲突规范。
1、直接指明只适用内国法。
直接适用内国法:例如《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又例如《德国民法施行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德国人的继承,虽于外国有住所,依德国法”;
2、直接指明只适用外国法。
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的法律”。
特点
;(二)双边冲突规范
其系属既不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也不明确规定适用外国法,而是提供一个以某种标志(连接点)为向导的法律适用原则。只有根据这一标志,结合某一具体民事关系的有关事实情况,才能推定该民事关系应该适用某一国法律的冲突规范。;(二)双边冲突规范
《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行为方式依行为地法”、“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
与单边冲突规范的区别和联系
意大利民法典第19条第1款:“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依结婚时夫的本国法”;而德国民法施行法第15条则规定:“夫妻财产制,在结婚时夫为德国人者,则依德国法”。
意大利“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依结婚时夫的本国法” 可以分解为
“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结婚时夫为意大利人的,依意大利法”和“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结婚时夫为外国人的,适用外国法”
;(三)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以适用的法律,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有关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两种:;1、无条件的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即系属中指明的几种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可以不分先后顺序而任意进行选择。
奥地利联邦1978年国际私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在国外举行的婚姻,其方式依结婚各方的属人法;但已符合婚姻举行的法关于方式的规定者亦属有效”
1964年日本《关于遗嘱方式准据法》第2条规定:“遗嘱方式,符合下列法律之一的,其方式有效:(1)行为地法;(2)遗嘱人立遗嘱或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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