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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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

(二)行为不法说 行为不法说是指判断行为有无违法性,不能仅依据侵害权益事实,在侵害权益之外,加害行为还违反法律所要求的义务时,才可判断有违法性。 * * 第一,不法评价是行为而不是结果。 第二,违法性的判断阶段和过错的判断阶段出现交错混同现象。 第三,行为不法说的理论基础是目的行为论。 * * 第七节 过错与过责能力 一、过错的概念 过错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的可受责难的主观状态。过错是一般侵权责任的主观要件,和过责能力一同构成侵权责任成立的最后阶段---有责性阶段的评价。 在过错责任中过错是归责的依据,即所谓有过错则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 * 有过错不是指存在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权益侵害的客观事实,而是指行为人能预见和能避免却没有预见和避免损害后果发生的事实。 过错的认定不仅涉及对行为人主观心里状态的判明,还涉及行为标准的判断。有过错就意味着行为人有意地背离或者不够谨慎地违反了必要的行为标准。 * * 二、故意 (一)故意的概念 故意是指明知行为必然或可能导致权益侵害的结果,却希望或放任侵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里状态。 * * (二)故意的认识因素 包括对因果关系的认识和对行为非正当性的认识。 1、对因果关系的认识不需要达到“确知”的程度,只要认识到行为引起侵害后果有高度的盖然性即可。 2、对行为非正当性的认识,不要求对法律如何规定有认识,也不要求对违法性有法律人士那样准确的判断,只要行为人根据社会通常观念和应有的经验对行为不当能得出认识即可。 * * 三、过失 (一)过失的概念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侵害他人权益的后果,并能避免侵害后果产生,但因疏忽大意而没能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 其中疏忽大意的过失属于“无意识的过失”,过于自信轻率而为的过失属于“有意识的过失”或“明知的过失”。 * * 过失包含了“预见可能性”、“避免可能性”、以及“结果避免义务”三个主要因素。 过失不同于故意之处在于行为人并不希望侵害结果发生,对于侵害后果主观上持一种排斥态度。另外,故意是基于意思上的责任,过失是基于违反了应该避免损害发生的行为义务的责任。 * * 对于过失的理解,经历了一个从主观过失到客观过失的发展过程。过失最初的含义是主观过失,其后逐渐形成了客观过失的理论。 1、主观过失 所谓主观过失,是指以具体行为人的个人能力为判断过失标准,是否能够预见和避免侵害发生,以行为人主观上所能达到的注意程度加以判断。 * * 2、客观过失 客观过失是指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没能达到合理人在交往中所必要的注意标准的状态。 客观过失的兴起,并非完全取代主观过失。 * * (二)注意义务 1、注意义务的概念 注意义务是指为避免侵害权益而谨慎地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注意义务是判断过失的基准,是连接行为和过失的纽带,过失即意味着对注意义务的违反。 * * 2、注意义务的特征 第一,注意义务是谨慎行为的义务; 第二,注意义务是结果避免义务,以结果可预见性为必要条件; 第三,注意义务的内容既包括消极义务也包括积极义务; 第四,注意义务是一个包含主观评价标准的义务。 第五,注意义务产生依据不限于法律规定。 * * (三)过失的形态 一般根据过失程度的轻重对过失形态加以分类。民法理论上将过失区分为重过失、轻过失、轻微过失。 重过失是指显然欠缺善良管理人应有的注意。轻过失包括抽象的轻过失和具体的轻过失。 * * 抽象的轻过失是指欠缺善良管理人应有的谨慎或欠缺社会交往中必要的谨慎。 具体的轻过失是指欠缺与处理自己事务同一的注意。 轻微过失是指可以原谅的错误,表现为行为人缺少极其谨慎而细致的管理人的注意,没有达到极高的注意程度。 * * 我国现行法律将过失分为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 1、重大过失 是指显然欠缺应有的注意,即注意程度与所要求的标准相差甚远。 2、一般过失 是指行为人因疏忽而未能达到通常的注意义务所要求的谨慎程度的过失。 * * 四、过责能力 (一)过责能力的概念 过责能力也称为过错能力,是指行为人基于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过责能力比民事责任能力相对小的概念。 * * 1、过责能力只有在过错责任语境中才被使用; 2、过责能力是在责任构成语境下,被当作一般侵权行为的一个构成要件来使用的概念。 3、过责能力是判断主观过错的基础,其对象仅涉及自然人。 * * (二)过责能力的功能 第一,过责能力是侵权责任成立的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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