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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物权
讲授人:王 磊 第一节 法律基础知识 第二节 物流法律关系 第三节 物权 一、物的概念与分类 二、物权的概念与分类 三、物权法 1、抵押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在抵押担保的法律关系中,提供财产担保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2、抵押登记的作用 抵押物登记是抵押权获得公信力的主要方式。 1)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纠纷的发生, 2)对抵押权的实现顺序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案例如下: 案例: 谁能获得优先清偿权 甲将其公寓价值210万元作抵押,分别从某工商行和某农行各贷款100万。甲与工商行于6月5日签订抵押合同,6月10日办理抵押登记;与农行6月8日签订抵押合同,同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无力还款,对公寓拍卖只得价款150万, 请问:工商行和农行在行使抵押权时,谁能获得优先清偿? 分析: 应优先清偿农行100万,剩余的50万给工商行。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抵押合同都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的登记先后顺序清偿。 1、质押的概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或办理出质登记,作为债权的担保。 在质押担保的法律关系中,提供财物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2、质押的种类 1)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权利质押是指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作为质权标的担保。 1、留置的概念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事先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案例 如下: 案例 : 债权人能否留置非债务人的动产 李某和张某是好朋友。2002年2月5日,李某有事外出,向张某借用轿车。李某在驾车途中,由于技术不熟练,在一急转弯处将轿车撞坏。李某将车送到修理厂,花费修理费共计2000元。由于当时未带够现金,李某与修理厂约定第二天付清修理费并将车开走。但事后李某未按期支付修理费也未领取车辆。于是,修理厂对该车行使了留置权。 后来,车主张某得知情况后前来取车,但修理厂不给,而张某认为是李某将车撞坏修理的,与他无关。 思考:债权人修理厂否留置非债务人张某的动产? 分析: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08条规定:“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 这是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制度 。本案中,修理厂不知道李某对该车无处分权。因此,修理厂有权行使留置权。 小问题:在本案中如果李某和张某不给修理费,也不提车,修理厂怎么办? 抵押 、质押 、留置的区别 1、抵押:就是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 比如:我跟你借钱, 用我的房子做抵押, 但是这个房子 还是由我来占有的。你不能把我赶出去, 只有当我不履行到期义务或是出现了咱们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况时, 你才能跟我协商或者申请法院拍卖 、变卖该房产。 抵押的对象是不限制的。 动产、不动产都可以。 2、质押:跟抵押正好相反,它是转移占有的。 比如:我跟你借钱 ,用我的汽车向你出质 ,那就得把汽车交给你,我就不能再占着汽车了。 质押的对象仅限动产和权利。 3、留置:效力最高。前提是留置权人必须先期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比如:我开一修车摊,你自行车坏了到我这修。修完了你不给钱, 那我就有权力留置你的自行车 ,也就是不还给你自行车 。这就是留置。 留置的对象仅限动产。 3、物权法亮点 第一、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所有权。 “没有个人物权的地方, 就没有公正。” -----约翰?洛克(英国哲学家) 第二、加大被征地、拆迁人利益保护力度。 一个脍炙人口的法谚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他的助手就是大名鼎鼎的铁血宰相俾斯麦。 当年威廉一世在距离柏林不远的波茨坦修建了一座行宫。有一次,这位皇帝用伟人们惯有的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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