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亟待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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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亟待完善

内容提要 农村集体土地是维持农民生存的基本保障,而以家庭联产承包制为主的土地制度因分散经营而无法形成规模效益,对于共同富裕奔小康目标的实现,其功能是非常有限的。对农村集体的土地依照市场法则统一进行有效经营、形成规模效益是在农村实现小康目标的主要措施,这也是我国已经实现小康目标农村的普遍作法。但目前对农村集体土地依照市场规律进行统一经营尚存在法律制度上的障碍,主要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以及缺乏核心权能(处分权),使集体土地所有权并非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中央已经明确城乡统筹为解决“三农”问题的基本原则,与此相适应,我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应该与城市土地法律制度统一起来,这是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基本途径。什么是集体土地所有权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点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消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机构研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的重要我国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现状及评价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弊端及其形成原因现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主要弊端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弊端主要原因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基本思路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应该成为独立的法人强化农民在农村集体中的成员权将定期金债务制度引入物权法改革、规范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或征用制度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继续发展的空间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完善 农村集体土地是维持农民生存的基本保障,而以家庭联产承包制为主的土地制度因分散经营而无法形成规模效益,对于共同富裕奔小康目标的实现,其功能是非常有限的。对农村集体的土地依照市场法则统一进行有效经营、形成规模效益是在农村实现小康目标的主要措施,这也是我国已经实现小康目标农村的普遍作法。但目前对农村集体土地依照市场规律进行统一经营尚存在法律制度上的障碍,主要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以及缺乏核心权能(处分权),使集体土地所有权并非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中央已经明确城乡统筹为解决“三农”问题的基本原则,与此相适应,我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应该与城市土地法律制度统一起来,这是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基本途径。 “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农村土地历来被视为农民维持生存的基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也就成为相应的法律保障,但由于种种原因,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完善就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措施之一。中国长期实行的城乡隔离政策,使众多的农村人口与有限的土地资源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农村土地承包制决定了我国农业仍以小规模分散经营为主,未形成普遍的规模效益,抗拒自然风险的能力较低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给予农业的补贴很少,因而有时出现农民增产不增收的情况。其实,以农业占GDP的比例之小就不必指望以解决农业问题为突破口来解决全部的“三农”问题。①于是,为缓解人地关系高度紧张这一矛盾,实现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中心环节,但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只有通过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有效经营,才能积累、充实和增加农民集体的财产,以此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什么是集体土地所有权  所谓农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中国农村劳动集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自己所有土地的权利。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它是中国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另一种形式。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可以结合,也可独立。集体土地所有者有权依法使用自己拥有的土地,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于一身;集体土地所有者也可以依法把土地划拨给集体内部成员使用,还可以用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与全民所有制或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举办企业等,使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国家征用或其他农民集体依法使用时,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有要求依法得到补偿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就是土地所有权中处分权权能的实现。 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点  1、权利主体为各个农业劳动集体。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同于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显著特点,是在全国范围内没有统一的所有权权利主体,并且只有农民集体才可以成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包括三类:一是村农民集体,二是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三是乡(镇)农民集体。  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须进行所有权登记。《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3、集体土地所有权不能被处分。但可以因国家强制手段而消灭。我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家土地所有权一样,不能由所有权人自由处分。但与国家土地所有权不同的是,国家土地所有权具有永久性,而集体土地所有权却可能因国家的强制手段归于消灭。  4、集体土地所有权也可以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依法确定给该集体内的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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