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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保财务制度讲解2010
新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基金财务管理概要
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 税正辉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作为农村居民的“养命钱”,要把确保基金安全放在第一位。无论是政府补贴、个人缴费还是集体补助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资助,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各项养老金待遇均从基金中列支。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部分,其基金管理理应符合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基本规范要求。但作为一个单独的社会保险险种,有它的特殊属性,比如:在基金的收入过程中,不存在单位缴费概念,即使存在,也是以个人名义形成基金收入;在基金形态上,一是政府补助的用于基础养老金的资金,这项资金不进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资金二次分配业务处理流程,在资金帐户上短暂留存,直接发放,二是个人帐户养老金累计储存的资金,和现行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个人帐户基金比较相似,但也有其特性,比如:不存在欠费补息的问题,是直接做实的基金,累计储存额的本息计算相对简单。
去年年底,就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问题,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字[2009] 359号),对一些必须明确和统一的事项进行了规定。
下面,就一些重要问题和同志们进行交流:
一、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基本行为规范要求
(一)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定义
专指为保障参保农牧民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新农保有关政策,通过参保农牧民个人缴纳、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以及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管理权限
1、基本原则: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目前是县级统筹,基金以县为单位进行独立核算,延伸到乡镇的经办服务机构,可以代办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业务,但不独立核算社会保险基金。
(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与财政补助资金密不可分,预算十分重要。自治区每年初编制年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收支计划由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年年底前,以全年实际基金收支情况为基础(分列须由当地财政补助或代缴和自治区财政补助明细)、乘以近3年来基金收支的平均增减幅度、依照当年参保和待遇享受人员增减变化情况上报汇总形成,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自治区财政厅复核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作为年度下拨和支付基金的依据。
预算执行中,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将上月末达到60周岁的农村居民编制成册上报上级,同时于每年年底前编制补助资金明细表统一上报自治区,以便统一下拨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县级财政补助或代缴资金,由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当地财政申请并拨付。为确保资金落实到位,自治区将定期检查个人帐户资金落实到位情况,定期通报。
(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收管理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具有特殊性,比照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方式,既: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人、代理金融机构三方签定划缴费协议,参保人在代理金融机构开立一个缴费帐户,定时存入足额资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缴费协议,直接将缴费帐户中的当年费用划入基金收入帐户记账。
(五)银行账户管理
开展新农保业务的县级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在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设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县级财政部门在财政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收入户的主要用途是:暂存由经办机构征收的农牧民个人缴费收入、集体补助收入以及其他收入;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暂存养老金待遇支付费用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支付养老金待遇支出款项;定期划拨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资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也不得发生基金开支范围之外的支出。
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经办机构转入的农牧民个人缴费收入和集体补助收入;接收政府补贴收入和其他收入;根据社保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支出户拨付基金;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保值增值。
(六)基金保值增值
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保值增值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财政专户中的基金结余除预留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全部用于购买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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