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法律制度简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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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法律制度简介

课件制作:郑纪芳 徐杰 山东农大经济管理学院经济法课程 第二章 相关法律制度简介 1、时效制度的概念 时效制度在民法上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了一定的时间,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2 时效制度的种类 (1)诉讼时效(消灭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时效期间,届满后消灭其请求权的时效。 (2)取得时效 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人善意、公开地占有他人之物,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发生取得该物所有权的法律效力。 3、诉讼时效简介 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在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依据。 2)诉讼时效的种类和期限 4、取得时效简介 1)取得时效的概念 取得时效是指自主占有他人之物的法定期间届满,即依法取得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法律制度。 2)取得时效的效力 取得时效完成,占有人取得相当于原权利人占有物上所行使之权利,并使与此不相容的他人权利当然消灭。 * (四)代理终止 1、不论何种代理,代理关系终止的共同原因有: (1)被代理人死亡; (2)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2、对于委托代理,代理终止的原因还有: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 (四)代理终止 3、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终止原因: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指定代理的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3)其他原因,如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而被撤销监护,夫妻离婚等。 * 4、代理终止例外 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行为依然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继续代理行为的; (2)委托书中约定待某一代理事项完成后代理关系终止,而在被代理人死亡时,该事项尚未完成的; (3)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全体承认的代理行为; (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代理活动。 * 第三节 物权与债权制度 一、物权及其构成 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主要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其特点是不能与土地分离、移动,或者分离、移动将使其价值明显减损。不动产以外的物属于动产,比如电视机、冰箱、手表等等。 * * 1、所有权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他物权人(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 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所有权人有权对自己的不动产活动产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但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 2、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 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 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地 役 权 * 3、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 担保物权种类:抵押、质押和留置。 担保物权 物 权 担 保 债 权 优先清偿效力 留置效力 抵押\质押 留置 *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 根据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 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 二、 债权及其种类 1、债权的概念 * 债 按照合同 的约定 或者 依照法律 的规定, 在当事人 之间 产生 的特定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关 系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 按照合同的约定 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 履行义务 债务人应 按照合同的约定 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 履行义务 * 2、债权的产生: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 根据 债 发生 依据 不同 债 分为 合同之债__依据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非合同之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侵权行为之债: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应付的赔偿责任 不当得利之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无因管理之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 无因管理案例: 公民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经营,收成看好。就在鱼要大量出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溺水而死,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无力照管鱼塘。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获得收益4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1万元,李某组织人员打捞出卖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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