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教育法基本原理(2、4节).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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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教育法基本原理(2、4节)

2、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 是智力的创造性活动的结晶,属于非物质财富。 主要是包括各种教材、著作在内的精神产品和智力成果,各种具有独创性并行之有效的教案、教法、教具等发明。 案例: 教案姓公还是姓私? 3、行为 行为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 教育者—受教育者之间的教育教学行为 其他行为:学生家长、各种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教育活动的各种行为。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依法成立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应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它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没有权利和义务为内容,无所谓法律关系。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上的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或资格,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作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能要求与该项权利相对的义务承担者实施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 一切法定的权利,国家都以其强制力给予保障,当法定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的享有者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请求法律保障。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依法承担的责任。表现为义务承担者必须依法实施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 一切法定的义务,国家都以其强制力强制其履行,当义务的承担者拒绝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时,国家的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有权采取措施强制其履行,甚至给予相应的行政、民事或刑事制裁。 【案例】 2001年12月19日下午,某小学三(1)班学生在学校教室里上语文课。语文老师王某弹钢琴时,坐在下面的张同学一直在说话。王老师开始“警告”张同学:在课堂上不要讲话了,如果再讲话,就用胶带纸把嘴巴封起来。 但9岁的张同学没有听老师的话,又开始自言自语。这回王老师火了,立刻站起来,走到张同学跟前,掏出一段封箱胶带纸贴在了他的嘴上。在场所有的学生一下子哄堂大笑,而此刻的张同学却大哭起来,但王老师见状,没有理会,继续上课。就这样,张同学被封住嘴巴上完了大半截语文课,在同学们的笑声中一路哭回了教室。 问题: 1.本案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 3.当事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4.此案对你有什么启示? 【案例分析】 1、王老师、张同学和学校。 2、这是一起由教师体罚学生造成的侵犯学生权益案,教师王某违反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尽管学生张某上课说话,未能很好地履行学生的义务,但作为教师应当依法采取积极的教育措施,而不应采取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侵害学生的权益。王老师将学生嘴巴封住,限制了学生上课的自由,使学生无法参加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这种做法不仅是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侵犯学生人身权的行为,同时也是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 《教师法》中规定:“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案中教师王某应向学生赔礼道歉,并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对于教师用胶带封学生嘴巴的做法应当坚决制止,并可根据教师的态度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理。 3. 责任分析 4、启示: (1)教师应加强法律意识,认真履行教师的义务,不得滥用国家赋予的教育权(主要是教育教学权和管理学生权),不得体罚学生,不得侵犯学生的权益。并应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2)学生应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对自身违反纪律,影响他人学习的行为应予改正。也有权对教师的侵权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 (3)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和监管力度,对教师的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并依法进行相应处理。与此同时,也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使其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 四、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亡 引起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亡的是符合教育法律规范设定条件的法律事实,如教师的死亡,会使教师与学校、学生之间原有的权责关系消亡,进而引起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的消亡与产生。 【案例】  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 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杨某(10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李某(9岁)、王某(8岁)撞倒在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杨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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