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 有责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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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有责性

第三讲 犯罪论体系(四) 第四章 有责性 第一节 有责性概述 第二节 责任能力 第三节 故意责任 第四节 过失责任 第五节 目的与动机 第六节 责任阻却事由 第一节 有责性概述 一、有责性的概念 有责性,是指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谴责。简单地说,是指非难可能性。 二、有责性的特征 责任非难的对象是各个犯罪行为,是指向各个犯罪行为的意思,因而又称为个别行为责任论与意思责任论。 责任能力的特征 有责性也具有规范性的特征,即应当在与法律规范的关系上把握有责性。法律规范终究是以对个人的命令、禁止表现出来的;这种命令、禁止,就行为人一方而言,只有在能够遵从时,即能够实施犯罪行为以外的行为时,才是适当的。 换言之,为了给予责任非难,仅仅具有责任能力、故意、过失的心理要素并不够,还必须是能够期待行为人在具体情况下实施其他适法行为,只有在这种场合,才能考虑责任非难(规范责任论)。 三、有责性的要素 责任能力(其中包括责任年龄) 故意或者过失 违法性的认识(或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 第二节 责任能力 一、责任能力的概念 责任能力,也称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认识能力与意志能力) 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性质、结果与意义的能力; 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支配自己实施或者不实施特定行为的能力。 二、责任能力的减弱与丧失 注意: (1)对于无责任能力的判断,应同时采用医学标准与心理学标准。 即首先判断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其次判断是否因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前者由精神病医学专家鉴定,后者由司法工作人员判断。 (2)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5)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刑事责任年龄 (1)不满14周岁的人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此即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 (3)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此即减轻刑事责任时期。 第三节 故意责任 一、概念与构成 (一)刑法14条可看成是一个规范性的概念。 (二)构成 包括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 (二)构成之1、认识因素 明知——确切知道?知道可能?应当知道?(例:奸淫幼女行为) 会——必然?可能?或然?盖然? (1)应认识的因素主要是下述①② ①行为的情状 ②行为的性质 ③行为后果(依我国法主要指对后果的认识) ④行为对象 ⑤因果关系 (2)应注意的问题 ①后果与处罚条件加以区别 如盗窃罪,多次盗窃的;如滥用职权罪属故意犯罪,其后果不能是故意的。 ②主体本身的认识 ③规范性的要素 ④关于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二)构成之2、意志因素 希望或者放任 希望——希望发生 放任——不希望,不阻止,容认;有意放任发生,而非放任不发生,无意避免其发生。 (有意放任,无意避免) 二、类型 (一)法定分类 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明知、会、希望 间接故意——明知、可能、放任 (二)预谋的故意和突发的故意 (三)确定的故意和不确定的故意 1、确定的故意 2、不确定的故意 (1)未必故意(相当于间接故意) (2)概括故意(如侵犯财产罪,实行行为优于预备行为) (3)择一故意 三、认定注意的问题 (一)把犯罪故意与一般生活中的故意加以区别(案) (二)如何界定故意中的“明知”要素 案:毒品案 (三)故意的存在与行为具有同时性、关联性 1、事后故意不能认定为故意(交通肇事案) 2、事前故意也不能认定为故意(交通肇事案) 如,基于杀人故意砍人未死,扔烟头起火烧死。 3、但不能将这种同时性、关联性绝对化(盗窃摩托车案) 四、事实认识错误 (一)相同构成要件内的事实错误 一般采具体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构成故意的既遂犯;认识不一致的,则未遂。 但我国采用的却是法定符合说。 主要包括: 1、对象错误(误将张三当李四杀害,我国的处理——故意杀人罪) 2、因果关系错误 3、打击错误(我国实践,杀害张三将身边的李四杀死,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客观归罪,忽略了更为严重的故意杀人未遂行为,不适当。) (二)不同构成要件内的事实错误 1、法定符合说(多数国家采用此) 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 据此,误人为物—过失致人死亡 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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