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 秦朝法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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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秦朝法制

第二篇 法家思想·大一统时代 第五讲 秦朝法制 立法指导思想 法律形式 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司法制度 一、立法指导思想 1.用法律统一人民思想 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史记·秦始皇本纪》 2.皇权至上,中央集权 名号;分封郡县 诸侯初破,燕、齐、荆地远,不为置王,毋以填之。请立诸子,唯上幸许。——《史记·秦始皇本纪》 3.专任刑罚,重刑主义 二、法律形式 律 命、令、制、诏 程——细则规定 式——文书程式或司法规则 课——检验、考核、督课工作人员的专门法规 法律答问 法律文告 廷行事 (廷行事) 例.告人盗百一十,问盗百,告者何论?当赀二甲。(告不审)盗百,即端盗加十钱,问告者何论?当赀一盾。赀一盾应律,虽然,廷行事以不审论,赀二甲。 例.求盗追捕罪人,罪人格杀求盗,问杀人者为贼杀人,且斗杀?斗杀人,廷行事以为贼。 (法律答问) 例.甲告乙盗牛,今乙盗贼伤人,非盗牛也,问甲当论不当?不当论。 三、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刑事法律制度 1.罪名 (1)危害国家统治罪 反 以古非今,挟书罪 人闻令下,则各以其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 ——《史记·秦始皇本纪》 诅咒诽谤妖言(始皇帝死而地分) 妄言与非所宜言罪(项羽) 不敬国君罪、降敌罪等 (2)侵犯人身安全罪 杀人罪:贼杀、盗杀、擅杀、斗杀等 斗殴伤害罪:官吏伤人,从重处罚 (3)盗窃罪 甲乙雅不相智(知),甲往盗丙,才到,乙亦往盗丙,与甲言,即各盗,其臧直(赃值)各四百,已去而偕得。其前谋,当并臧(赃)以论;不谋,各坐赃。 ——《法律答问》 (4)妨害婚姻家庭罪 弃妻不书罪 去夫亡罪 娶人亡妻罪 夫妻忠贞义务:禁止淫佚,男女洁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 “擅杀子,黥为城旦舂。” (5)强奸通奸罪 “同母异父相与奸,何论?弃市。” (6)诬告罪 “甲诬乙盗一钱,黥城旦罪。” “甲盗羊,乙知,即端告曰甲盗牛。” 其他还有职务犯罪、逃避赋税罪、债务犯罪等等。 2.刑名 (1)死刑 戮、磔、弃市、定杀、生埋、枭首、腰斩、赐死、族刑、具五刑 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汉书·刑法志》 (2)肉刑 宫、斩左止、劓、黥、笞 (3)劳役刑 城旦与城旦舂——“城旦者,治城也;女为舂,舂者,治米业。”(《汉旧仪》)“城旦者,旦起行治城;舂者,妇人不豫作徭,但舂作米。”(《汉书·惠帝纪》) 鬼薪与白粲——“取薪给宗庙为鬼薪,坐择米使正白为白粲。”(《汉书·惠帝纪》) 隶臣与隶妾——“男子为隶臣,女子为隶妾。”(《汉书·刑法志》) 司寇与舂司寇——“司寇,男守备,女为作如司寇,皆作二岁刑。”(《汉旧仪》)“伺察寇盗也,男以备守。”(《历代刑法考》) 候——伺望敌情。下吏——对官吏实施的徒刑。 (4)耻辱刑 髡;耐 “髡者,剃发也。不剃其发,仅去须鬓,是曰耐,亦曰完。”《说文》 (5)身份刑 夺爵;废;削籍;收 (6)财产刑 赀;赎;没 (7)流放刑 迁——“秦法,有罪迁于蜀汉。”(《汉书·高帝纪》)“啬夫不以官为事,以奸为事,论何也?当迁。”(《法律答问》) 3.刑法(罚)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 例.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何论?当完城旦。 甲小未及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赏(尝)稼。 甲谋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高未盈六尺,甲何论?当磔。 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由,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 (2)时效 甲杀人,不觉,今甲病死,已葬,人乃后告甲。甲杀人审,问甲当论及收不当?告不听。 或以赦前盗千钱,赦后尽用之而得……毋论。 (3)犯罪意识 甲盗钱以买丝,寄乙,乙受,弗智盗,乙论何也?毋论。 (4)故意和过失 甲告乙盗牛若贼伤人,今乙不盗牛,不伤人,问甲何论?端为,为诬人;不端,为告不审。(为什么告讦?) (5)连坐(国家主义) 亲属连坐——“盗及者它罪,同居所当坐。”,“夫有罪,妻先告,不收。” 邻伍连坐:官吏和有大夫以上爵位者,一般不受邻里连坐。 职务连坐 (6)诬告反坐 “伍人相告,且以辟罪,不审,以所辟罪罪之。” (7)从重从轻 教唆从重——“甲谋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高未盈六尺,甲何论?当磔。” 集团犯从重——“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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