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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3-年金法制
年金法制虛與實 該規定係為處理此種不合理情形,避免優惠存款利息差額造成國家財政嚴重負擔,進而產生排擠其他給付行政措施預算(如各項社會福利支出),以及造成代際間權益關係失衡等問題。且系爭規定亦有兼顧國家財政資源永續運用之重要目的。故系爭要點之訂定確有公益之考量。 信賴保護原則 釋字第717號 解釋理由書?? 年金法制虛與實 又系爭規定並未驟然取消優惠存款,而係考量優惠存款之制度,其性質本為對公務人員於退休金額度偏低時之政策性補貼,而非獨立於退休金外之經常性退休給付,始修正為一般退休制度應含之所得替代率,並納入高低職等承受變動能力之差異,暨參酌國際勞工組織所訂退休所得之所得替代率,設置所得上限百分比,以消除或減少部分不合理情形,緩和預算之不當排擠效果。 信賴保護原則 釋字第717號 解釋理由書?? 年金法制虛與實 公教人員退休制度,目的在保障退休公教人員之生活條件與尊嚴,俾使其於在職時得以無後顧之憂,而戮力從公。相關機關檢討退休人員優惠存款之規定時,除應符合本解釋意旨外,亦應避免使其退休所得降低至影響生活尊嚴之程度。在衡量公教人員退休所得合理性時,對較低階或情況特殊之退休公教人員,應通過更細緻之計算方式,以減緩其退休後生活與財務規劃所受之衝擊。 信賴保護原則 釋字第717號 解釋理由書?? 法律視野談年金制度 聘僱制度 法律視野談年金制度 公務員與國家之關係,屬於特別權力關係: 排除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允許國家或行政主體訂定行政規則(或稱特別規則)取代法律,限制公務員。 排除公務員受侵害事項提起爭訟:禁止國家內部公務員受侵害時,請求司法救濟。 公務員 法律視野談年金制度 國家為公法人,其意思及行為係經由充當國家機關之公務員為之。公務員與國家之間係為公法上職務關係,國家對公務員有給予俸給、退休金等照顧其生活及保障其權益之義務,公務員對國家亦負有忠誠、執行職務等義務。 釋字第433號 解釋理由書?? 公務員 法律視野談年金制度 國家與公務員間具公法上職務關係,公務員依法享有身分保障權利,並對國家負有特別義務,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即因此受有相當之限制。公務員離職後與國家間公法上職務關係雖已終止,惟因其職務之行使攸關公共利益,國家為保護重要公益,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限度內,以法律課予特定離職公務員於一定條件下履行特別義務,從而對其選擇職業自由予以限制,尚非憲法所不許。 釋字第637號 解釋理由書?? 公務員 法律視野談年金制度 憲法第18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公務,暨由此衍生享有之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金請求等權利。國家則對公務人員有給予俸給、退休金等維持其生活之義務。 公務人員曾任公營事業人員者,其服務於公營事業之期間,得否併入公務人員年資,以為退休金計算之基礎,憲法雖未規定,立法機關仍非不得本諸憲法照顧公務人員生活之意旨,以法律定之。 釋字第614號 解釋理由書?? 公務員 法律視野談年金制度 憲法第18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公務,暨由此衍生享有之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金請求等權利。國家則對公務人員有給予俸給、退休金等維持其生活之義務。 公務人員曾任公營事業人員者,其服務於公營事業之期間,得否併入公務人員年資,以為退休金計算之基礎,憲法雖未規定,立法機關仍非不得本諸憲法照顧公務人員生活之意旨,以法律定之。 釋字第614號解釋理由書?? 公務員保障 法律視野談年金制度 勞工與雇主之關係,屬於私法契約關係: 適用契約自由原則:允許勞工與雇主訂定一般內容的勞動契約,作為雙方勞動規範。 適用司法救濟:任何勞雇雙方爭議均得提起司法救濟。 受國家法令最低標準限制:國家基於社會責任,以勞動基準法規範雇傭關係最低條件規範。 勞動者 法律視野談年金制度 年金制度 法律視野談年金制度 年金制度 法律視野談年金制度 第一層保障:強制性社會安全制度(Mandatory publicly managed pillar),如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等,屬於政府責任,提供最低基本生活。 第二層保障:任意性員工退休金制度(Mandatory privately managed pillar),如勞工與雇主共同提撥儲金,屬於個人與雇主責任。 第三層保障:自願性商業保險儲蓄制度(Voluntary saving pillar),如商業年金保險,屬於個人責任。 三層年金制度 1994 世界銀行報告 法律視野談年金制度 基礎年金: 特色: 「強制性」和「社會風險分攤」。 法理: 屬於「社會保險」,國家立法強制人民參與的保險制度,讓人民在「工作期間」及「退休期間」都享有最低基本生活保障,尊嚴地度過生老病死。 三層年金制度 年金法制虛與實 法源:軍人保險條例;主管機關:國防部。 給付項目:死亡、殘廢、退伍、育嬰留職停薪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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