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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一次性告知一次性告知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一次性告知
一、行政审批名称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二、办理所需材料
(一)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2、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复印件(仅限大型医用设备);
3、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由取得自治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正本(影印件)、副本(复印件);
5、建设项目放射性危害预评价工作委托书;
6、预评价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含复核意见、专家签名),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中/高能加速器以及进口放射治疗装置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由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预评价报告表不需提供专家评审意见);
7、建设项目放射性危害预评价报告书修改说明(仅限于专家提出修改意见的预评价报告书);
8、中/高能加速器以及进口放射治疗装置等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技术审查意见。
(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2、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复印件;
3、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由取得自治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正本(影印件)、副本(复印件);
5、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工作委托书;
6、放射诊疗设备和辐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检测报告(由取得自治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
7、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中/高能加速器以及进口放射治疗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8、未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直接竣工验收的,补充提交以下资料:⑴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复印件(仅限大型医用设备);⑵工程项目相关辐射源的性能指标、危害因素说明防护设计说明;⑶建设项目环境平面图;⑷施工设计图纸(平面图、剖面图);⑸工作场所毗邻(含周围六面)情况说明。
(三)新办放射诊疗许可证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3、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限大型医用设备提交);
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
5、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6、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7、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
8、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9、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复印件;
10、专(兼)职的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文件;
11、安全管理制度、质量保证方案;
12、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13、由取得自治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和辐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
(四)变更《放射诊疗许可证》
1、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
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上级主管部门的任职证明及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
4、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变更单位名称提交);
5、变更放射工作场所、诊疗设备及新增放射诊疗项目的,应按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以及新办放射诊疗许可证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五)《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
1、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
2、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说明;
3、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情况说明;
4、按规定的检测周期对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
5、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防护知识培训、健康体检和个人剂量监测的证明材料;
6、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说明。
(六)遗失补办《放射诊疗许可证》
1、补办申请报告;
2、上级主管部门证明;
3、遗失登报证明(正副本一起遗失时提交);
4、正本或副本复印件及原件(正本或副本遗失时提交)。
三、流程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四、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日。2.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6435111 投诉电话:0772-6435858
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查
(
共限
8
个工作日
)
申请人
提交申请资料
作出不予受理
决定
,
并告知向
有关单位申请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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