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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 - 南海区环境保护局
目 次
前 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技术内容 2
5 监测 4
6 标准实施 5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措施 6
前 言
DB44/765- 2010依据GBT1.1-2009规则进行起草,是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的基础上制定的广东省地方标准。
DB44/765- 2010自各时段排放限值实施之日起代替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相应的内容。
DB44/765- 2010与DB44/27-200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订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调整了燃煤锅炉容量段划分;
——取消了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规定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的做法,按A区、B区分区域规定排放浓度限值;
——增加了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限值及控制措施附录A;
DB44/765- 2010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广州市环境保护技术设备公司。
DB44/765- 2010主要起草人:刘红卫、刘乙敏、张永波、张文斌、李恒林、刘剑筠、王明旭、张晖、廖程浩。
DB44/765- 2010于2010年6月9日首次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实施。
DB44/765- 2010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容量的用于生活和生产的燃煤、燃油、燃气热水锅炉、蒸汽锅炉和热载体炉,除煤粉发电锅炉外的单台出力不大于45.5MW(65t/h)的燃煤、燃油、燃生物质的发电锅炉。
本标准按时间段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适用于现有锅炉的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采用型煤、水煤浆、石油焦、生物质燃料(甘蔗渣、锯末、秸秆、树皮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
其他新型替代燃料根据其形态参照本标准相应形态燃料的最严格限值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98-2007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是指对电厂排放的烟气进行连续、实时跟踪监测。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适用区域 烟尘排放浓度限值(mg/m3) 烟气黑度
(林格曼黑度,级) 在用锅炉执行日期 新建、扩建、改建锅炉执行日期 2010年11月1日 2013年1月1日 2010年11月1日 2010年10月1日 燃煤锅炉 ≥10t/h锅炉 A 120
80a 80 80 1.0 B 100
80a 100
80a 10t/h 全部区域 150
80a 120
80a 120
80a 燃油锅炉 轻柴油、煤油 全部区域 80
50a 50 50 其他油品 A 50 50 B 80 80 燃气锅炉 全部区域 30 30 30 注:a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锅炉执行该限值。
锅炉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2的规定执行。
表2 锅炉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m3
锅炉类别 适用区域 在用锅炉执行日期 新建、扩建、改建锅炉执行日期 2010年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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