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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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2016年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目录 一、汇算清缴范围及期限 四、申报程序 二、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三、重要政策提示 一、汇算清缴范围及期限 一、汇征管范围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一、汇缴范围 属于本区域征管范围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汇缴期限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 注:2016年度汇缴最后期限为5月31日,不再延至6月初 二、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4.备案事项及其他涉税事项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 2.财务会计报告 三、重要政策提示 (一)税收优惠备案 (五)资产损失申报 (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三)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四)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六)关联申报表 (一)税收优惠备案 2016年汇算清缴税收优惠备案工作,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32号) ●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函〔2016〕74号) (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1、科技人员比例 新文件取消了学历限制,并将科技人员占比由30%下调至10%。其中,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2、研发费用比例 新文件将年营业额小于5000万的中小企业的研发费占比由6%下调为5%,5000万以上的大中型企业沿用3%、4%比例不变。同时,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研发费用比例是指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销售收入总额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3、高新收入比例 新文件在高新收入方面维持60%的比例不变,表述则略有调整,由“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改为“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总收入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和不征税收入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 ( 三)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 三)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1、扩大加计扣除范围 除原有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外,将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以及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同时放宽原有政策中要求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限制。 2、会计核算简单化 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必须单独设置研发费用专账,此次政策调整,只是要求企业在现有会计科目基础上,按照研发支出科目设置辅助账即可。辅助账比专账更加简化,企业的核算管理更为简便。 3、资料提供简便化 对于企业申报的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新文件改由税务机关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纳税人在提交资料时无需出具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 ( 四)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1、相关文件: ● 《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2、税收优惠: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办理2016年度汇算清缴时,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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