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审判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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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审判制度

第四节 法官制度 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参与对法官惩戒问题的裁决,对法官的惩戒和免职,应授予独立于行政机关的机构进行。 《世界司法独立宣言》第2.33条也规定,对法官实施惩戒和免职的程序一旦提起,即应由法院或一个由法官占多数并由司法机关选择的委员会审判。即使对法官的免职权最终授权给立法机关通过弹劾方式行使,该机关也应以法院或委员会的建议为根据。 在美国,许多州都建立了惩罚法官的特别惩戒机构。如1947年新泽西州第一个授权最高法院,以制定法规定的理由罢免审判法院法官。 第四节 法官制度 在英国,根据《1981年最高法院法令》,除大法官外,高等法院及上诉法院的法官若品行良好,可以一直保留职位,只能通过同时向国会上下议院进行陈述的途径才能行使其罢免权。 我国法官的惩戒制度,法官法第11章对惩戒制度作了规定,该法的第32条列举了法官应受惩戒的几种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贪污受贿;(三)徇私枉法;(四)刑讯逼供;(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 第四节 法官制度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法官有上述行为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第四节 法官制度 我国法官惩戒制度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法官惩戒机构设置不够科学,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是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违法审判线索的收集、对违法审判责任进行调查以及对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由于监察部门设在法院内部,一方面会影响本院法官的中立;另一方面,可能导致处罚不力,该惩罚的没有惩罚,特别是涉及本院领导的违法违纪事件,监察部门不可能去查处领导。 其次,惩戒事由过于宽泛含糊,惩戒程序不够明确,由此带来惩戒的随意性较大,在很多时候,法官可能 第四节 法官制度 被领导以“合法”的理由惩处。对于错案追究制度,“错案”本身较难界定,如果界定不清会影响法官的独立判案,给审判实践造成严重的灾害。 5.法官的待遇 在法官的待遇上,各国一般都实行高薪制。其一,高薪可以养廉,法官的物质生活有保障就可以抵制许多诱惑,有助于司法独立。其二,高薪可以使法官享有较高的尊严,从而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 法官高薪制一般包含以下几种含义:一,法官在任期内薪水不能减少;二,不能因为国家经济状况变化而减少法官薪水;三,保证法官的退休金。 第四节 法官制度 《世界司法独立宣言》第2.21条规定:法官的薪金和退休金应得到充分的保障,与他的地位、尊严和职务责任相适应,同时还应随物价的增长而加以适当调整。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年薪与副总统相同,其他大法官的年薪高于部长。 在日本,最高法院院长的年薪与内阁总理大臣、国会两院议长相同。 目前我国法官的工资待遇相对较低,这也被认为是我国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四节 法官制度 (二)法官的权利保障 为了维护法官的独立,应当在权力上给予法官以必要的保障,即赋予法官维护其职业独立所需的权利。 法官除了应当享有普通公民应当享有的诸如言论、出版、集会等权力和自由外,还应当享有“民事司法豁免权”。 《关于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第16条规定,在不损害任何纪律惩戒程序或者根据国家法律上诉或要求国家补偿的权利的情况下,法官个人应免于因其在履行司法职责时的不行为或不当行为而受到要求赔偿金钱损失的民事诉讼。 第四节 法官制度 对此,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是我国法官制度中一大空白,应该通过法律赋予法官相应的司法豁免权,给法官必要的权利保障。 三 法官回避制度 根据抗辩制的理论,法官应该超然地、中立地主持法庭,他们被期望根据一定场合的事实适用法律,不能让个人的观点或偏见影响决定。 实行回避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在某些诉讼程序上,当可能因为法官的个人观点或偏见而有损诉讼参与人的利益或者使其无法信赖司法保护中立时而采取的防止措施。 第四节 法官制度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回避分为几类: (一)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地区回避 公务回避,是指法官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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