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 的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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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的法律制度

东周之春秋时期 (前770-前476) ——礼崩乐坏 一、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1、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 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郑国大夫邓析编“竹刑” 邓析的“竹刑”属私人著作,在当时有很大影响。后被郑国执政杀害,但他的竹刑仍在郑国流传并为执政者接受成为法律,所谓杀邓析而用其刑。 3、晋国赵鞅“铸刑鼎” 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东周之战国时期(前475-前221)——以刑(法)治国、明法重刑 二、法家的变法活动: (一)李悝制《法经》 1、《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战国时期魏文侯相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成文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原文已失传)。 共六篇: 1《盗法》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此两篇列为法典之首。 2《贼法》 3《网法》又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规定;网、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 4《捕法》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规定; 5《杂法》《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等。 6《具法》《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按《晋书·刑法志》引《新论》所列:“其杂律略日:夫有一妻二妾,其刑腻,夫有二妻则诛;妻有二夫则宫;日淫禁。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议论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日狡禁。越城,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夷其乡及族;日城禁。博戏,罚金三币;太子博戏,则笞,不止,则特笞,不止,则更立;日嬉禁。群相居,一日则问;三日、四日、五日则诛;日徒禁。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以下受金,则诛;金自镒以下,罚不诛也;曰金禁”。 2、基本特征: 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法经》的内容及特点充分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 3、历史地位 (1)《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2)《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 1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 2在内容上,《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继承与发展。 (二)商鞅变法 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这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过程中又一次意义重大的法制改革。 1、主要内容 (1)“改法为律” 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具有“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 (2)“富国强兵” 1奖励耕织 A.规定凡悉心耕织,多打粮食、多织布者,免除其劳役或奴隶身份; B.追求末利、投机经商以及怠于农事而致穷困的人,则要将其妻子儿女一起没收为官奴婢; C.为了鼓励发展小农经济,扩大户赋的来源,还颁布了《分户令》; 2奖励军功 颁布《军爵律》,规定有军功者按其功劳大小赐爵,设置了从公士到彻侯等二十一级爵位,凡斩敌首者按级晋爵,投降敌人及叛国者处以重刑。 (3)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1废除世卿世禄,实行按军功授爵,规定除国君的嫡系以外的宗室贵族,没有军功即取消其爵禄和贵族身份。 2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剥夺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强化中央对地方的全面控制。 (4)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 1“以法治国”、“以吏为师”。 2“轻罪重刑” 3不赦不宥 4鼓励告奸:“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 5实行连坐:如邻伍连坐,军事连坐、职务连坐、家庭连坐等。 2、历史意义 商鞅变法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虽然商鞅在秦孝公死后被旧势力车裂而亡,但其变法成果被秦国继承和发扬。秦国在商鞅变法之后迅速强盛起来,最终一统六国,建立了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 秦代(前221-前206)——严刑峻法 (一)刑法之罪名与刑罚 1、罪名。极为繁多,尚无系统分类,更未形成较为科学的罪名体系。主要有五类: (1)危害皇权罪 1谋反,这在当时被视为最严重的犯罪; 2操国事不道,主要是指操纵国家政务大权,发动政变以及其他倒行逆施的行为; 3泄露皇帝行踪、住所、言语机密; 4偶语诗书、以古非今; 5诽谤、妖言; 6诅咒、妄言; 7非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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