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整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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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整合

法律渊源: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特别行政区法律 民族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包括设区的市) 规章 七大法律部门的名称:宪法,刑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诉讼法,社会法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 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股权转让限制: 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高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东,不得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形: 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公司来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三分之一以上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规定: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特殊事项及其表决规则 临时议会的召开:代表1/10以上,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关于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的规定及其应用 股东资格:自然人股东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法人股东应是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法人 公司不能成为自己的股东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为所任职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 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必须经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 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 减少资本,变更登记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财产性合同。 3.既包括当事人设立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是否成立的判断 订约主体是否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法 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是否是“依法”进行的 当事人是不是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合同的成立是不是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法 不要式合同应以承诺发生效力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而要式合同则应以完成法定或约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合同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对方请求履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就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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