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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院校教师权益QA台湾高等教育产业工会
大專校院教師權益QA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2014.11.
一、【解聘、不續聘爭議】
Q.1. 我是某大學的專任教師。學校這學期說我聘約(兩年)到期後要把我不續聘,卻沒有任何理由。它們可以這麼做嗎?
A: 不行。大學專任教師皆受我國《教師法》保障,若要解聘、停聘、不續聘,前提是發生了至少等同犯罪行為的要件。單單要以「聘約到期」,或是各種如「教師評鑑表現不佳」、「研究不足」、「招生不力」…的理由,都不足以將大學專任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校方就是提案,也必須經教評會三分之二出席、三分之二通過,且最後受教育部核准,才有效力。換言之,「聘約到期」若無法定解聘、停聘、不續聘事由,大學校方是有義務續聘教師的,否則即構成違法解聘或不續聘。
參照《教師法第14條的規定: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 ? 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Q.2. 學校能否以評鑑不合格(例如連續2年乙等或丙等)為由,來將我解聘、不續聘?
除非評鑑足以確定教師又構成教師法第14條的解聘或不續聘事由,否則無法單以評鑑未通過為由,對教師做成解聘、不續聘的處分。
教育部表示,舉例而言,大學的教師評鑑若單單以教師「招生不」為由,稱其評鑑未過,要予以解聘、不續聘教育部在解聘、不續聘的審查上,通常不會通過。
A: 我國各級法院其實已有多起相關判決,確保教師不會因評鑑結果未通過或其他事項「違反聘約」而遭恣意解聘、不續聘或強制資遣。對於前述的規範,相關的法院多指出:行為單單「違反聘約」(如評鑑未通過),不足以解聘或不續聘教師;須達「情節重大」,等同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其他各款的程度(如性侵害、犯罪、褫奪公權等),才可解聘或不續聘教師。同為片面剝奪教師工作權的資遣案,則當然可準用相關法理。
舉例來說,可參考最高行政法院判決102年判字513號判決書的說明:?
大學對於其自治事項所擬定之規章仍不能逾越法律規定之範圍,且其相關措施應受教育主管機關適法性之監督。教師於聘任後,如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者,不僅影響教師個人權益,同時亦影響學術自由之發展與學生受教育之基本權利,乃涉及重大公益事項。是教師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教師聘任後,除有該項各款法定事由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乃為維護公益,而對學校是否終止、停止聘任教師之契約,以及是否繼續簽訂聘任教師之契約之自由與權利,所為公法上限制。前揭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既將「違反聘約」與「情節重大」並列,足見是否「情節重大」,並非聘約所得約定之事項,學校不得於聘約中約定教師有一定違反聘約行為,即屬情節重大,而應就個案違反聘約相關事由判斷該違反聘約行為,是否確達情節重大程度;如其於聘約中約定教師有一定違反聘約行為,即得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者,於適用時仍應受「情節重大」之限制,不得僅以教師有一定違反聘約行為,即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除此之外,可參考最高行政法院其他相關判決:103判字290號判決書、102,判字617、102年判字239、99年判字1182。都有類似的判決與說明。
Q.4. 學校沒有把我解聘或不續聘,但新的學期就沒發聘書給我,也不給我薪水了。我該怎麼辦?
A: 別擔心。「沒發聘書」和法律上的「解聘或不續聘」,全然是兩回事。依據我國教師法規定,專任教師在沒有構成教師法第14條的解聘或不續聘事由、學校未依法定程序決議解聘或不續聘、教育部還未核准之前,即為「續聘」狀態。此法律關係存續和有沒有拿到聘書無關,教師自然也有權利請求全額薪資。若有權益受損,教師可以循申訴、訴訟機制,要求校方發放聘書或追討遭積欠的薪資。
Q.5. 學校強勢操作各級教評會,在沒有法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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